家禽(批發)市場家禽理貨場及屠宰場發生禽流感案例處置流程
<p />一、說明:為因應家禽(批發)市場、家禽理貨場及屠宰場發現疑患或罹 患 H5 或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爰訂定本處置流程供各單位 依循,俾利辦理相關防疫作為,以即時完成病原清除及降低病原擴散 風險,避免家禽流行性感冒疫情傳播。
<p />二、家禽(批發)市場發現疑患、罹患 H5 或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 例追蹤及處置: <br />(一)家禽(批發)市場之處置: 1.發現疑似案例時,市場於交易結束後,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監督確認完成全場區之清潔及消毒工作,並依「動物傳染病防 治條例」第 29 條規定停止該市場營業淨空 8 小時以上,必要時 得以延長。另於動物重新進場前,須再進行全場區消毒 1 次,始 得恢復市場交易。 2.確診為 H5 或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後,由家禽(批發)市 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執行家禽(批發)市場半徑 3 公里內家禽 場臨床訪視及流行病學調查,若為疑似或確定案例,依規定進行防 疫處置。 3.自家禽(批發)市場採樣,且採樣時家禽健康情形良好,相關檢體 續經確診家禽流行性感冒陽性,市場於交易結束後,由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監督確認完成全場區之清潔及消毒工作,並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29 條規定停止該市場營業淨空 8 小時 以上,必要時得以延長。另於動物重新進場前,須再進行全場區消 毒 1 次,始得恢復市場交易。 <br />(二)來源場追蹤及處置 1.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採樣執行機關或動物防疫機 關查明確認來源場,並即時提供相關完整資料至來源場所在地動物 防疫機關即時回溯進行防疫處理。 2.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回溯陽性檢體來源場,為鑑定病因對其 管制及採檢。 3.確認來源場為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後,由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 關執行來源場半徑 3 公里內家禽場臨床訪視及流行病學調查,若 為疑似或確定案例,依規定進行防疫處置。
<p />三、家禽理貨場發現疑患、罹患 H5 或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追蹤 及處置: <br />(一)家禽理貨場之處置: 1.發現疑似案例時,家禽理貨場於交易結束後,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 關監督確認場主完成全場區之清潔及消毒工作,並淨空 8 小時以 上;另於動物重新進場前,場主須再進行全場區消毒 1 次,始得 恢復集貨交易。 2.確診為 H5 或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後,由家禽理貨場所在 地動物防疫機關執行家禽理貨場半徑 3 公里內家禽場臨床訪視及 流行病學調查,若為疑似或確定案例,依規定進行防疫處置。 3.自理貨場採樣,且採樣時家禽健康情形良好,相關檢體續經確診家 禽流行性感冒陽性,家禽理貨場於交易結束後,由所在地動物防疫 機關監督確認場主完成全場區之清潔及消毒工作,並淨空 8 小時 以上;另於動物重新進場前,場主須再進行全場區消毒 1 次,始 得恢復集貨交易。 <br />(二)來源場追蹤及處置: 1.由家禽理貨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追蹤調查確切貨主及來源場資料 ,並將來源詳細資料送請來源場縣市動物防疫機關辦理回溯追蹤及 採檢。 2.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回溯追蹤來源場,為鑑定病因對其管制 及採檢。 3.確認來源場為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後,由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 關執行來源場半徑 1 公里內家禽場採檢、3 公里內家禽場臨床訪 視及流行病學調查,若為疑似或確定案例,依規定進行防疫處置。
<p />四、屠宰場發現疑患、罹患 H5 或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追蹤及處 置: <br />(一)屠宰場之處置: 1.對於疑似案例之通報,應有典型臨床症狀、剖檢病變、發病率達百 分之十以上或有疑似家禽流行性感冒之異常死亡,並啟動採樣調查 動作。 2.屠宰衛生檢查發現疑似案例時,由屠宰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到場 進行防疫指示及開立屠宰場家禽疑患或可能感染家禽流行性感冒處 置通知書,指揮監督稽留屠體內臟之搬運與存放,並由屠宰衛生檢 查獸醫師協助監督確認屠宰場對場區進行完整清潔及消毒,始得再 引入家禽屠宰。於屠宰作業結束後,由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協助監 督確認屠宰場區完成全面且完整清潔及消毒措施,並淨空場區至少 8 小時。另於動物重新進場前,須再進行全場區消毒 1 次。 3.確認屠宰場送檢者為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後,由屠宰場所在地動物 防疫機關到場進行防疫指示及開立屠宰場家禽疑患或可能感染家禽 流行性感冒處置通知書,指揮監督稽留屠體內臟之清運及送化製等 處置作業,稽留屠體內臟存放地點及搬運時所經之處亦應監督確認 完成清潔及消毒措施,始可再引入屠體內臟,並針對屠宰場半徑 3 公里內家禽場進行臨床訪視及流行病學調查,若為疑似或確定案例 ,依規定進行防疫處置。 4.自屠宰場採樣,且採樣時家禽健康情形良好,相關檢體續經確診 H5 或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陽性,由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協助監督 確認屠宰場對場區進行完整清潔及消毒,始得再引入家禽屠宰。於 屠宰作業結束後,由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協助監督確認屠宰場區完 成全面且完整清潔及消毒措施,並淨空場區至少 8 小時。另於動 物重新進場前,須再進行全場區消毒 1 次。 <br />(二)來源場追蹤及處置: 1.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查明及提供確切貨主及來源場資料至屠宰場所 在地動物防疫機關辦理疫情回溯追蹤調查相關事宜。 2.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回溯追蹤來源場,為鑑定病因對其管制 及採檢。 3.確認來源場為 H5 或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後,由來源場所 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執行來源場半徑 3 公里內家禽場臨床訪視及流 行病學調查,若為疑似或確定案例,依規定進行防疫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