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產品產銷履歷委託認證實施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農產品安全性及可信賴性 ,推動農產品產銷履歷體系,建構符合國際規範之認證環境,提升認 證業務效能,建立委託公正第三者認證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p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br />(一)農產品: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 產、畜牧等產製銷所生產之物。 <br />(二)產銷履歷:指農產品自生產、加工、分裝至販賣之公開且可追溯之 完整紀錄。 <br />(三)認證:指受託機構就具有執行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工作資格者予以 認可。 <br />(四)驗證:指驗證機構證明生產者或物流業者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 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程符合本會規定之良好農業規範。 <p />三、本會推動農產品產銷履歷體系,應辦理下列工作: <br />(一)前瞻技術認證機制之研究發展。 <br />(二)推動農產品產銷履歷認證體系國際化。 <br />(三)提升農產品產銷履歷認證體系品質。 <br />(四)架構、維持與推廣認證及驗證知識資料庫。 <br />(五)參與國際認證合作事務。 <p />四、本會得將下列事項,委託民間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 <br />(一)辦理農產品產銷履歷認證業務。 <br />(二)蒐集、編譯農產品產銷履歷認證相關之國際規範。 <br />(三)調查、研析國內外農產品產銷履歷認證及驗證需求。 <br />(四)參與國際認證組織會議、活動及訓練國際認證人才。 <br />(五)架構、維持與推廣農產品產銷履歷認證及驗證知識資料庫,並提供 諮詢服務。 <br />(六)其他認證相關業務。 前項第一款之受託機構以一家為限。 <p />五、受託機構應為依法設立之公益法人,並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br />(一)依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建立認證制度,並據以實施認證業務,且已 簽署國際或區域認證組織相互承認協議。 <br />(二)具備基本專業能力,包括: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ISO/IEC Guid e 62)、產品驗證機構認證(ISO/IEC Guide 65)或實驗室認證( ISO/IEC17025)。 <p />六、認證業務之委託,應簽訂書面委託契約,約定委託業務範圍、委託期 間及稽核等雙方權利義務事項。 <p />七、受託機構應維持足夠資源及執行能力,以有效辦理受託事項,並不得 將受託事項轉包。 受委託機構之評選要點由本會另訂定之。 <p />八、本會得隨時稽核受託機構執行受託業務;受託機構如有缺失,應通知 限期改善。 受託機構對於前項稽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p />九、受託機構於受託期間內如有重大變故或其他原因,足以影響受託事項 之執行時,應即通知本會,經雙方協議後得修改契約調整受託事項。 <p />十、受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終止委託契約: <br />(一)未能有效維持第五點規定之資格。 <br />(二)怠於執行第六點委託契約之約定業務範圍。 <br />(三)違反第七點第一項規定。 <br />(四)經依第八點第一項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br />(五)違反第八點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稽核。 <br />(六)違反第九點規定之通知義務。 <br />(七)其他違反委託契約或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