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鈴薯種薯病害驗證作業須知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為防止病毒 、真菌性及細菌性病害藉由馬鈴薯種薯傳播蔓延,以提昇馬鈴薯種薯 及其產品品質,並配合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要點第三點規定, 特訂定本須知。
<p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br />(一)馬鈴薯:指學名為 Solanum tuberosum Linn.、英名為Potato之茄 科(Solanaceae)植物。 <br />(二)病毒:指會感染馬鈴薯之馬鈴薯S病毒(Potato virus S,簡稱為 PVS)、馬鈴薯X病毒(Potato virus X,簡稱為PVX)、馬鈴薯Y病 毒(Potato virus Y,簡稱為PVY)、馬鈴薯捲葉病毒(Potato leaf roll virus,簡稱為PLRV)。 <br />(三)青枯病:指由青枯病菌(Ralstonia solanacearum (Smith) Yabuuchi et al.)感染之馬鈴薯病害。 <br />(四)軟腐病:指由軟腐病菌(Pectobacterium spp. and Dickeya spp. )感染之馬鈴薯病害。 <br />(五)輪腐病:指由輪腐病菌(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 sepedonicus(Spieckermann Kotth off) Davis et al.)感染 之馬鈴薯病害。 <br />(六)黑痣病:指由立枯絲核病菌(Rhizoctonia solani Kuhn)感染之 馬鈴薯病害。 <br />(七)瘡痂病:指由鏈黴菌(Streptomyces scabies (ex Thaxter) Lambert Loria)感染之馬鈴薯病害。 <br />(八)晚疫病:指由晚疫病菌(Phytophthora infestans (Mont.) de Bary)感染之馬鈴薯病害。 <br />(九)基本種薯(以下簡稱G1):指供原原種薯(G2)繁殖用之種薯。 <br />(十)原原種薯(以下簡稱G2):指供原種薯(G3)繁殖用之種薯。 <br />(十一)原種薯(以下簡稱G3):指供採種薯(G4)繁殖用之種薯。 <br />(十二)採種薯(以下簡稱G4):指供農民生產食用或加工薯之種薯。
<p />三、為辦理馬鈴薯種薯病害驗證業務,委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 殖場(以下簡稱種苗場)為受理機關,負責申請案之受理及發證事宜 ;委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種 苗場及國立中興大學為檢查機關(構),負責各階段繁殖圃操作管理 等檢查工作;委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種苗場為檢定機關 ,負責各階段繁殖圃之病害檢定工作。
<p />四、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繳交檢查費,於種植一個月前向受理機關提出申 請;其驗證結果於申請人繳交檢定費後由受理機關通知,符合規定之 種薯另核發證明書。
<p />五、申請各階段種薯驗證,除於申請書填註一般事項外,申請G2、G3及G4 種薯驗證,應檢附前一階段種薯合格證明書。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br />(一)預訂種植時間。 <br />(二)採收後儲藏地點及方式。 <br />(三)種薯經驗證未達所申請階段之驗證標準而符合下一階段者,是否願 接受下一階段種薯驗證合格證明。
<p />六、各階段繁殖圃之檢查:第一次檢查於種植後約三至四星期實施,再間 隔四星期後實施第二次檢查,必要時檢查之時間及次數可依種薯品種 及天候調整。
<p />七、各階段繁殖圃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br />(一)G1繁殖圃 1.設置條件: (1)設施應以三十二網目(孔隙寬度小於零點六公釐)防蟲網包覆, 並具遮雨設施。 (2)設施進出口應設置互不對開之雙門,具鞋底消毒池或消毒墊。 (3)設施內具高架植床。 2.管理條件: (1)栽培容器有適當間距,避免不同容器間植株葉片接觸。 (2)備管理紀錄簿。 <br />(二)G2繁殖圃 1.設置條件: (1)設施應以三十二網目(孔隙寬度小於零點六公釐)防蟲網包覆, 並具遮雨設施。 (2)設施進出口應設置互不對開之雙門,具鞋底消毒池或消毒墊。 2.管理條件: (1)採水田輪作或施行土壤消毒。 (2)栽種期間隨時注意是否有罹病株,應立即拔除異常植株並銷燬。 (3)拔除其他茄科及十字花科植物。 (4)備管理紀錄簿。 <br />(三)G3繁殖圃 1.設置條件: (1)應具有三十二網目(孔隙寬度小於零點六公釐)防蟲網設施。 (2)設施進出口應裝設雙層門。 2.管理條件:同G2繁殖圃之管理條件。 <br />(四)G4繁殖圃 1.設置條件: (1)設施栽培,同G3繁殖圃之設置條件。 (2)露地栽培,建議種植田周邊避免種植茄科或十字花科作物。 2.管理條件:同G2繁殖圃之管理條件。
<p />八、病毒檢定、檢查程序及採樣方法規定如下: <br />(一)檢定種類及方法 1.G1及G2植株所檢定之病毒種類均為PVS、PVX、PVY及PLRV。 2.採用酵素聯結抗體免疫測定法(簡稱ELISA)檢測,必要時可採反 轉錄聚合?鏈鎖反應法(簡稱RT-PCR)檢測。 <br />(二)檢查及採樣方法 1.繁殖圃檢查 (1)繁殖圃不限種植單一品種。 (2)每單一品種僅可成立一件申請案,且不得種植申請案以外之作物 。 (3)G1、G2及G3繁殖圃設施應有明顯標示,不同申請案植株應間隔一 公尺以上。 (4)各階段之繁殖圃設置與管理條件應符合前點之規定。 2.採樣方法 (1)G1及G2繁殖圃之設置及管理應符合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及前款第 一目之規定,經檢查人員確認後,始得進行後續採樣檢定。 (2)G1、G2之植株於第二次檢查時採取樣本,由檢查人員採取自(含 )心葉向下算第三複葉之末端第三小葉,G1繁殖圃以十株為一樣 品單位,G2繁殖圃以二十株為一樣品單位,置於封口塑膠袋中, 標明植株編號,送交檢定機關進行病毒檢定。 (3)檢定機關應於完成檢定後七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通知受理機關及 檢查機關。受理機關應於接獲檢定結果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申 請者繳交檢定費,並於申請者繳費後核發結果通知。 (4)申請者應將確認感染病毒之植株與塊莖一併拔除及銷燬。
<p />九、驗證基準及有效期限規定如下: <br />(一)G1種薯於採收前經檢定確認無病毒反應,經目視檢查無青枯病、軟 腐病、輪腐病、黑痣病、瘡痂病、晚疫病,缺株率不超過百分之五 ,且採收後薯塊無損傷腐爛亦無以上病徵者,視為符合規定。驗證 有效期限為一年。 <br />(二)G2種薯於採收前經檢定確認無病毒反應,經目視檢查無青枯病、軟 腐病、輪腐病、黑痣病、瘡痂病、晚疫病,缺株率不超過百分之十 ,採收後薯塊無損傷腐爛亦無以上病徵,且採收後薯塊無損傷腐爛 亦無以上病徵者,視為符合規定。驗證有效期限為一年。 <br />(三)G3種薯經檢查人員二次目視檢查,病毒發病植株在百分之三以下, 青枯病、軟腐病、輪腐病、黑痣病、晚疫病發病植株合計在百分之 五以下,缺株率不超過百分之二十,採收後薯塊之取樣為於田間平 均取五點,每點二十顆共一百顆,經檢查無損傷腐爛亦無以上病徵 ,且瘡痂病徵於薯塊表面積大於百分之十者不超過取樣總數百分之 五,視為符合規定。驗證有效期限為一年。 <br />(四)G4種薯經檢查人員二次目視檢查,病毒發病植株在百分之五以下, 青枯病、軟腐病、輪腐病、黑痣病、晚疫病發病植株合計在百分之 十以下,缺株率不超過百分之二十,採收後薯塊之取樣為於田間平 均取五點,每點二十顆共一百顆,經檢查無損傷腐爛亦無以上病徵 ,且瘡痂病徵於薯塊表面積大於百分之十者不超過取樣總數百分之 十,視為符合規定,驗證有效期限為一年。 <br />(五)種薯未達所申請階段之驗證標準而符合下一階段者,以第五點第二 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p />十、收費基準規定如下: <br />(一)檢查費:每件申請案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br />(二)檢定費: 1.依驗證過程所抽驗之樣品數核計,每一樣品單位檢查PVS、PVX、PVY 、PLRV四種病毒之檢定收費以ELISA法為新臺幣三十元,以RT-PCR 法為新臺幣三百元。 2.依驗證過程所抽驗之樣品數核計,每件樣品包含青枯病、軟腐病、 輪腐病、黑痣病、瘡痂病、晚疫病之一般檢定收費新臺幣十元;生 化檢定:每件樣品每一種真菌或細菌之檢定收費新臺幣三十元;特 殊檢定:每樣品每一種真菌或細菌之檢定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費用之收支依照預算程序辦理。
十<p />一、各階段繁殖圃經驗證所生產之種薯領有合格證明書達三次以上者, 得依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要點第九點規定,於每年十二月間 向防檢局提出馬鈴薯種薯病害驗證示範繁殖圃年度評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