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休閒農業輔導計畫研提及補助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休閒農業發展,補助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推動休閒農業區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 本要點。 <p />二、研提方式: <br />(一)統籌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轄內已劃定之休閒農業區進 行評選(已劃定休閒農業區四處以下者(含四處)評選一處,已劃 定休閒農業區五至九處者評選二處,已劃定休閒農業區十至十四處 者評選三處),併同未獲評選之休閒農業區及縣內公共設施與整體 環境綠美化之需求,研提統籌計畫送本會審核,由本會邀集相關單 位專家學者複審,決定補助對象與補助額度。 <br />(二)細部計畫:由鄉(鎮、市、區)公所、農(漁)會或民間農(漁) 業相關法人團體整合區內農漁產業、自然景觀、休閒設施、年度活 動(包含農業產業、藝文、大型體育活動)、古蹟景點等既有資源 ,研擬細部計畫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初審。 <br />(三)本會針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提之統籌計畫,得就經費補助原 則、補助標準、補助內容等項目先予書面審查,不符規定者,函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限修正計畫書後,提送專案審查會議審查,未 依限修正計畫者,不予審查。 <p />三、研提時間: <br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依本會農業發展計畫書 格式上網研提次年度之統籌計畫,並檢附具體初審意見函送本會審 查,逾期不予受理。 <br />(二)鄉(鎮、市、區)公所、農(漁)會或民間農(漁)業相關法人團 體應於每年九月底前依本會農業發展計畫格式上網研提次年度細部 計畫,並函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初審,以利彙提統籌計畫 。 <br />(三)本計畫年度作業流程及期程圖詳如附件一。 <p />四、經費補助原則: <br />(一)補助計畫經費可研提額度由本會依年度預算額度另訂定之,實際補 助金額依審核結果核定。 <br />(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推行整體性行銷及休閒農業策略聯盟工作 ,其補助經費以核定該直轄市或縣(市)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br />(三)補助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統籌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以上應普 遍運用於共同經營區內各景點之休閒農(漁)業公共設施,具特色 且集中之景點為原則,以集中運用經費,彰顯本計畫績效。補助鄉 (鎮、市、區)公所、農(漁)會或民間法人團體本身執行之資本 門經費不得超過補助該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br />(四)如屬民間促進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本會得優先補助。 <p />五、本計畫不補助私人營業建築物,請充分利用既有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 較低之設施,改建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使用執照 變更與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補助新(改)建涼亭、公廁、步 道、停車場、服務中心、展售中心等休閒公共設施需事先評估其必要 性、安全性與使用率,詳列於細部計畫書內,並先辦妥容許興建該等 休閒農業設施手續。 <p />六、本計畫各項補助經費標準,請參照本會訂定之「休閒農業計畫研提與 補助標準作業手冊」編列。 <p />七、休閒農業區內各景點應共同規劃遊客交通服務系統,並鼓勵租賃民間 交通工具或和當地交通旅運公司,以策略聯盟方式辦理;並由各休閒 農業區分別籌組或整合在地相關組織或團體,自籌營運週轉資金,負 責營運管理事項。 <p />八、經本會查證重覆申請計畫者,除次年度停止該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外,該研提對象停止受理申請二年。 <p />九、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會核備, 本會保有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之權利。 <p />十、對於執行落後限期未能改善者,本會得視情形暫停撥付補助經費或予 以調整、刪減經費,並擇優遞補。 十<p />一、督導考核: <br />(一)為落實本計畫執行績效,本會得委託民間團體協助計畫執行。 <br />(二)執行期間本會為掌握計畫進度或視需要,得邀請專家學者前往訪 視、督導、查核、評鑑,受補助單位應檢具詳細資料簡報說明。 <br />(三)經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執行評比結果函請受補助單位首長 加強督促外,並將做為後續年度是否列入補助對象之依據。 <br />(四)受補助機關應參考客觀評估指標達成情形及年度評核結果,對其 所屬機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十<p />二、本計畫審查評分項目標準表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