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檔案管理需要,加
強檔案管理效能,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檔案管理作業須知第四十點規
定,訂定本要點。
<p />二、本局發文案件由文書單位於發文後,每日逐案彙齊,並列印發文歸檔
清單一式二份,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存查案件則由各業務承辦單位
每日逐案彙齊,並列印存查歸檔清單一式二份,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
。檔案管理單位於點收後,一份留存,另一份退回文書單位或業務承
辦單位備查。其有特殊情形不克於當日歸檔者,至遲應於五日內併同
歸檔清單送交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
<p />三、承辦單位如有延後歸檔之必要,應簽請權責長官核准後,知會檔案管
理人員。
<p />四、辦畢案件未於規定期限內歸檔者,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製作「逾期未
歸檔案件稽催單」,經簽請權責長官核閱後,辦理歸檔案件稽催;承
辦人員如仍未依限歸檔者,檔案管理人員應簽請權責長官處理。
<p />五、歸檔案件應以原本歸檔,其有附件者,每一種以一份為限。附件裝訂
應於原本之後,如有不便裝訂之附件,得另行存置。檔案附件另行存
置時,檔案管理人員應在附件上註明檔案文號、分類號、保存年限及
附件序號,並在原本附件欄註明附件另存序號,並於原檔案卷目次表
註明媒體型式、數量及附件存放位置。
<p />六、未以原本歸檔者,應由承辦單位說明原本去向或無法以原本歸檔原因
,簽請權責長官核准後,方得辦理歸檔。
<p />七、歸檔案件應由承辦人員依下列規定逐件編寫頁碼:
<br />(一)頁碼之編寫包括本文及附件,先編本文,次編附件,依文件產生時
間先後順序,早者在下,晚者在上,由上而下依序編寫。
<br />(二)簽稿併陳案件,依序以簽呈、文稿及來文之順序編寫;附件則各依
其後連續為之。
<br />(三)附件為書籍型式、難以拆訂或另行存置歸檔者,免併本文連續編寫
頁碼。
<br />(四)編寫方式應以鉛筆書寫於每頁右下角,文件為雙面書寫或列印者,
反面則書寫於左下角,並請於首頁書寫總頁數。
<p />八、檔案管理人員對下列不符合歸檔範圍之物品,應退回承辦單位:
<br />(一)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br />(二)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br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
。
<br />(四)其他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p />九、機密文書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確實填
寫封套上收發來文字號、單位名稱、案由或案名、年度、案卷內文件
起迄日期、頁數、件數、附件數、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
分類號及保存年限等,並於封面承辦人欄內及封口處簽章,經單位主
管簽核後,送交檔案管理人員辦理歸檔,但案由或案名得以代碼或代
名表示。
檔案管理人員於確認機密檔案歸檔無誤後,應於歸檔清單及機密檔案
專用封套封面加蓋點收章備查。
<p />十、歸檔案件有下列情形無法點收者,檔案管理人員應於歸檔送出清單上
註記原因後,退還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補正,再依歸檔程序送交檔案
管理人員重新辦理點收:
<br />(一)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者。
<br />(二)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漏會者。
<br />(三)案件未編列文號或文號有誤者。
<br />(四)案件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者。
<br />(五)案件未依規定編寫頁碼或頁碼編寫有誤者。
<br />(六)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者。
<br />(七)案件未能以原本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者。
<br />(八)未填列分類號、保存年限或填列錯誤。
<br />(九)業務承辦單位電腦登錄錯誤。
<br />(十)機密檔案未以專用封套密封或專用封套封口未加蓋印章或封面填註
不完整或「承辦人」、「單位主管」欄內未簽章。
十<p />一、檔案之保存年限應依業務性質及參考價值,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
保存。
十<p />二、本局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之規定訂定「本局檔案分
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以下簡稱檔案區分表),經簽奉機關首長
核准,並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轉送檔案管理局審核後施行。各單
位歸檔案件均應由承辦人員依檔案區分表對照填列檔案分類號及保
存年限。
十<p />三、歸檔案件無專屬類目或涉及兩類目以上者,應視其性質或較常用、
較重要等特性歸入較適當之層級類目;必要時,歸入涵蓋較廣或上
一層級類目。如該類目案件過多,檔案管理人員宜註記性質相同之
各案件於檔案區分表。重要案件以一事一案為原則,根據檔案內容
及未來發展情形,決定案名,性質相同之檔案,應併於同一案名處
理。
十<p />四、檔案區分表應至少每十年檢討一次,並得視機關組織、業務或檔案
保存年限等之更動情形,彙整相關註記資料,作為修正之依據。
十<p />五、檔案管理人員應就檔案之內容及性質,依機關檔案編目規範著錄整
理後,製成檔案目錄。
十<p />六、檔案經整理立卷後,依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
至右,由上至下直立排列原則上架。
十<p />七、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複製品之存放亦同,並使用機密
檔案櫃存放。
十<p />八、檔案保管場所宜採單一出入口門禁管制,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許可
,不得擅自進出。
十<p />九、檔案庫房應設置防盜門禁、監視、消防安全、空調及除濕設備,並
定期施以消毒,常保持環境清潔。
二<p />十、檔案庫房內禁止吸菸、飲食、儲存食物或植養生物,並嚴禁使用或
存放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
二十<p />一、借調或調用檔案者,得先自行查詢文號等相關檔案紀錄,確認其
借調檔案範圍,依調案申請程序辦理調案。檔案經掃描儲存成電
子檔者,調案人得於權限內自行上線閱覽影像,非有必要,借調
時應避免使用檔案原本。
二十<p />二、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
件時,應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或簽請權責長官核准。
二十<p />三、他機關借調或依法有權調閱檔案者,應備函載明調用目的及借調
期間等提出申請,依法有權調閱檔案者應另載明法律依據,經本
局相關承辦單位簽請權責長官核准後,依本局調案程序辦理。
二十<p />四、借調紙本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由調案人上線進入檔案管理
系統借調申請作業輸入公文文號查詢,確認借調檔案再輸入申請
原因列印調案單,載明下列事項,經依規定程序簽奉核准後,送
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
<br />(一)調案人姓名及單位。
<br />(二)文號及檔號。
<br />(三)案由或案名。
<br />(四)調案申請日期。
二十<p />五、借調之檔案檢出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交予調案人或其代理人逐件
清點,並請調案人於二聯式調案單上簽收;調案人或其代理人還
卷時,檔案管理人員於調案紀錄單上註記歸還日期,一聯退回調
案人,一聯由檔案管理單位備查。
二十<p />六、調案人對借調或調用之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有遺失、轉借、轉
抄,或有拆散、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
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
二十<p />七、借調檔案期限之計算,本機關以調案領取日之翌日起算,一般檔
案期限十五日、機密檔案期限七日為「應歸還日期」,並註記於
調案單,調案人於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並經權
責長官核准,始得延長借調,展期次數以三次為限,超過三次,
仍需使用檔案者,應先行歸還檔案後,再依規定辦理借調。檔案
管理單位如有需用,得隨時催還。
他機關借調檔案期限則依審核公函註明期間為準。
二十<p />八、對於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辦理稽催,經洽催
三次仍未歸還時,應簽請機關權責長官處理。
二十<p />九、機關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調、離職
人員如有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
三<p />十、調案人歸還機密檔案時,應會同業務承辦人員檢視內容無誤後,依
規定裝封,並在專用封套上簽章後密封,並加註歸還日期後歸還。
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場確認封套是否依規定密封,並檢視封套上是否
填具應記載事項,以確保檔案之完整性。如未密封或未完整記載,
應即通知調案人改善,並於調案紀錄上註記歸還日期。
三十<p />一、業務承辦單位應依規定主動辦理機密檔案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
事宜。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清查機密檔案,清查時,得請業務承
辦單位依法辦理機密檔案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
三十<p />二、機密檔案經解密,即依一般檔案管理。
三十<p />三、已屆滿保存年限之機密檔案,於銷毀前應先完成解密程序。
三十<p />四、檔案管理單位應就所保管檔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檔案清查作業
,以利辦理後續銷毀、移轉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三十<p />五、檔案清查完畢,應依清查結果作成檔案清查報告書,並檢附「檔
案盤點清單」等附件,陳報長官核閱。
三十<p />六、檔案管理單位應就每年清查完成或經由檔案管理資訊系統檢出已
屆保存年限之檔案,依檔案管理局規定之格式製作擬銷毀檔案目
錄,送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
要者,應簽註延長年限及具體理由,並送權責長官核准後,由檔
案管理單位據以制定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函送檔案管
理局審核後執行銷毀。
三十<p />七、檔案管理單位應就每年清查完成之檔案,整理屆臨移轉年限之永
久保存檔案,檔案移轉以案卷為單位,其移轉期限之計算,以案
卷內文件產生之日最晚者為準;凡屆滿二十五年者,應於次年移
轉檔案管理局管理。
三十<p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檔案法及其相關法規處理;檔案法及其相
關法規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