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九年度推動農村再生建設研提注意事項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分局,為辦 理農村社區建設、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及災害復建工作,落實農村 由下而上共同參與,營造農村空間美學及生態環境,達成農村再生, 建立富麗新農村之目標,特訂定本研提注意事項。 <p />二、研提時程: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p />三、實施期程: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p />四、實施範圍:農村社區。 <p />五、申請類型與內容: <br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 1.環境改善及綠美化: (1)環境改善及各類空間之綠美化。 (2)簡易生態環境保育措施。 (3)環境整理及修景。 2.空間活化再利用: (1)空間活化再利用及特色環境營造。 (2)無用設施之減量處理。 (3)生態保育及環境景觀維護。 3.農村特色建物之空間改善: (1)特色街景環境營造。 (2)巷道空間改善。 (3)街屋立面營塑改善。 (4)社區環境及公共設施改善維護。 <br />(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 1.社區種樹、綠籬及環境綠美化。 2.污水生態池、埤塘等景觀生態設施。 3.生產、居住基礎設施。 4.窳陋地區改善、意象塑造及閒置空間再利用。 5.公廁設施、涼亭設施、眺望設施、標示解說設施、登山及健行步 道。 6.人行步道、社區鄰里公園、綠地、廣場、休憩設施、簡易平面停 車場。 7.社區農路、道路及排水改善。 8.水土保持設施、防災設施、緩衝綠帶及景觀維護。 9.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周遭環境景觀融合之維護或修繕。 10.其他經本局認定者。 <p />六、申請(提案)單位: <br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立案團 體。 <br />(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 1.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立案團體。 2.鄉(鎮、市、區)公所。 3.縣(市)政府。 4.本局所屬各分局。 <p />七、申請原則及經費額度: <br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 1.環境改善及綠美化:每一案提報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為 限。 2.空間活化再利用:每一案提報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 ,曾參加本局培根計畫之農村社區優先補助。 3.農村特色建物之空間改善:每一案提報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一百 萬元為限,符合農村再生計畫精神者優先補助。 <br />(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以達到設施功能及計畫整 體性之實際需求經費為原則,必要時應分期分區規劃施設。 <br />(三)本計畫以不補助新建建築物為原則,但經評估確有需要者(該等設 施需事先勘查其必要性、安全性及使用率,並詳列於補助申請書內 ),不在此限。改善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 合計畫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 <p />八、受理窗口:本局所屬各分局。 <p />九、申請文件: <br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補助申請書(如附件二)。 3.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件七)。 4.申請單位之設立核准文件影本及其它相關附件。 <br />(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 1.工程摘要(如附件五)。 2.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件七)。 <p />十、審查方式: <br />(一)審查組織: 1.初審:由本局所屬各分局組成初審小組,辦理初審作業。 2.複審: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本局相關業務代表至少七人組成複 審小組,辦理複審作業。複審小組審查委員須總額達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始得召開審查會。 <br />(二)審查程序: 1.初審:由本局所屬分局初審小組依據工程實勘紀錄表(如附件四 )與申請文件辦理審查及排列優先順序,並依審查結果修正。各 分局應將修正後內容填列初審結果彙總表(如附件<p />三、附件六) ,檢附申請文件及工程實勘紀錄表(如附件四),函送本局辦理 複審。 2.複審:本局所屬各分局依附件五內容製作簡報,由本局複審小組 依據附件十之審查評分項目辦理複審,各分局應依審查結果修正 後實施。 <br />(三)本局所屬各分局為配合農村社區災後復建或臨時急迫性之工程,得 於授權範圍內,經分局長核可後辦理,並於七日內將相關簽核文件 影本及工程實勘紀錄表(附件四)函送本局備查,免經審查程序。 十<p />一、執行優先順序排定原則: <br />(一)提案內容包函下列項目優先辦理: 1.社區種樹、綠籬、環境綠美化。 2.污水生態池。 3.生產、居住基礎建設改善。 4.文物、古蹟保存。 5.窳陋地區改善。 <br />(二)已辦理農村再生發展輔助規劃者。 <br />(三)重點區已有明確構想且土地無虞者。 <br />(四)已提出農村再生計畫構想具體可行者。 <br />(五)配合休閒農業區及有機農業發展者。 <br />(六)具有災後重建需求者。 <br />(七)具地方均衡性考量者。 <br />(八)具其他特殊事項者 十<p />二、執行單位: <br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計畫經費屬補助款,採僱工購料方 式,由提案申請之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團體執行。 <br />(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由本局所屬分局執行為 原則,但視計畫推動之實際辦理情形,得委由縣市政府或鄉(鎮 、市)公所執行。 十<p />三、經費處理原則: <br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 1.執行單位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辦 理。 2.由農村社區組織或團體執行者,應自籌配合款至少百分之十。 3.計畫內容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1)非屬申請項目。 (2)非屬主管機關辦理權責。 (3)個人私有土地、建築物及其設備。但具有公共意涵者不在此 限。 4.計畫核定後,執行單位得依工作執行進度,製據申請分次撥款 ,以二至三次為原則;或於完工驗收後一次請領。 <br />(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執行單位應依工作或預 算執行進度或合約規定,分次申請撥付經費,計畫執行期限,以 執行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原則。 <br />(三)計畫內容不得重複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查證重複申請者,除 取消該項核定計畫,追繳已撥款項外,並於次年度停止受理該單 位之申請。 十<p />四、管理與維護: <br />(一)工程內容應配合地方景觀特色,兼顧經濟、安全及實用性,以利 後續管理維護。 <br />(二)申請單位應擬訂後續管理與維護項目,編制專責維護與管理或認 養組織,由申請單位督導與管理。由本局所屬分局提案所建設之 工程,應於工程完工驗收後造冊移由本局所屬分局所在地之縣( 市)政府督導與管理。 <br />(三)設施完工後執行單位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並視地區條件得辦理 委外管理,或交由農村社區、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團體認養 ,以確保設施永續管理及維護品質。 十<p />五、監督方式: <br />(一)為掌握進度及品質管控,執行單位應配合本局規定填報相關管制 表格。 <br />(二)品質管制:管制各工作階段實質內容或施工品質,應依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實施方案及本局工程品質 抽驗補充規定等相關法令、手冊、施工規範辦理,以確保施工品 質並落實全民監工。 <br />(三)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本局得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查 核及評鑑,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並提供所需資料。 <br />(四)執行單位應按本局之規定與期限(每月五日前),填報工程管考 進度資料、經費支出狀況及辦理情形,相關資料將為日後審核之 重要參據(本局工程管考系統網站http://mis.swcb.gov.tw/) 。 <br />(五)執行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工程內容確實執行,並於工程驗收後,申 請撥付工程款時,檢送會計報告及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十)函 送本局備查,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結餘款者,列入日後審核之 重要參據。 十<p />六、執行單位有下列情形者,本局得刪減、追繳或終止執行單位經費: <br />(一)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實施者,得刪減或終止計畫經費。 <br />(二)辦理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之工程設計、工程施 工發包等作業,已逾完成期限,經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除 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外,得終止或追繳計畫經費。 <br />(三)農村社區阻礙工程施工者,應由申請單位自行排除,有影響作業 進度者,經督促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得刪減或終止工程 經費。 <br />(四)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工程施工進度連續二個月 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未改善者,得刪減計畫經費。 <br />(五)其他執行進度或經費支用落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得刪 減或終止執行單位經費。 <br />(六)對於計畫執行落後、因用地問題或其他原因,致無法執行,經限 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本局得視情形暫停撥付、予以調整或逕予 取消工程經費。 十<p />七、其它遵行事項: <br />(一)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相關工程之設計預算書審 查、發包、施工、驗收及變更設計等,應依政府採購法、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務處理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 持局委辦工程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 <br />(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工程經公告招標三次仍流 標者,除特殊原因報本局核准外,得取消其計畫經費。 <br />(三)提案所列工程如非申請單位自行執行者,應先徵得所列執行機關 同意代為執行方可提列。 <br />(四)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工程需辦理變更設計者, 執行單位應以符合原核定計畫目的與實施範圍之原則辦理,經費 超出核定經費部分,除有賸餘款經本局同意支用外,應由執行機 關自行籌措經費支付。 <br />(五)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工程執行單位於年底前仍 有未完工驗收工程需辦理經費保留時,應於年底前向本局提出保 留款申請書,申請經費保留,由本局視實際情形決定經費保留與 否及保留期限。 <br />(六)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 函報所轄本局所屬分局核備,並副知本局。本局得撤銷補助資格 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br />(七)計畫執行或發包前應於施工所在社區召開地方說明會,協調施作 項目是否符合當地需求,並視情況予以調整。 <br />(八)工程施作如有涉及山坡地開挖整地,應依規研提水土保持計畫送 主管機關核定。 <br />(九)擬辦理之工程內容(如涼亭、公廁及停車場等)須考量能否符 合土地容許使用及建築相關法規申辦,若無法符合法規者請勿提 報。 <br />(十)工程內容非屬本局或執行單位辦理權責,或屬個人私有土地、建 築物及其設備(但具有公共意涵者不在此限)、未取得土地同意 書者,請勿提報。 <br />(十一)執行單位應為僱用人員投保僱主意外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