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村再生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農村再生工作之規劃、協 調及執行作業,特設農村再生工作小組(以下稱本工作小組)。
<p />二、本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br />(一)審核直轄市、縣(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 <br />(二)審核直轄市、縣(市)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 <br />(三)審核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 <br />(四)審核個別宅院整建補助。 <br />(五)審查農村再生建設績效督導獎勵。 <br />(六)審查農村再生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一款之認定事項。 <br />(七)其他有關農村再生工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事項。
<p />三、本工作小組置委員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局 長兼任之;二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副局長、主任秘書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br />(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br />(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br />(三)經濟部代表一人。 <br />(四)交通部代表一人。 <br />(五)勞動部代表一人。 <br />(六)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br />(七)文化部代表一人。 <br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br />(九)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br />(十)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一人。 <br />(十一)客家委員會代表一人。 <br />(十二)本會企劃處代表一人。 <br />(十三)本會輔導處代表一人。 <br />(十四)本會農糧署代表一人。 <br />(十五)本會漁業署代表一人。 <br />(十六)本會林務局代表一人。 <br />(十七)本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p />四、本工作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工作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地方政府或學者專家列席。
<p />五、本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處理本工作小組事務;相關幕僚作 業,由本會水土保持局辦理。
<p />六、本工作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 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p />七、本工作小組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其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 錄,並分行有關機關辦理後續作業。
<p />八、本工作小組所需行政經費,由農村再生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