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設施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
<p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第十三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p />二、本要點規定之抽驗機關或其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抽驗(以下簡稱委託 抽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下以簡稱水保局)主辦之農村 再生相關計畫時,監造單位及承包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應派員會同 配合辦理。
<p />三、抽驗作業: <br />(一)依第二點所辦理之農村再生相關計畫於抽驗時應注意之事項如下: 1.社區道路、廣場、停車場、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應注重其表面平 整度、洩水坡度、壓實度、材質及設計尺寸是否符合,及其表面是 否沉陷、積水、傾斜及破損等情形。 2.工地管理、工地勞工安全衛生及臨時防災設施,亦應列入重點抽驗 項目。 3.生態池及埤塘:除考量安全性及警示設施外,應特別注重其不透水 層施作是否確實。 4.粗木作及細木作:應注重材料外觀是否有裂痕、破損、腐蝕,以及 防腐及防蟻等處理。 5.苗木植栽:應注重樹形優美、支柱架綁紮穩固及設計尺寸等項。 <br />(二)不適合破壞性試驗之混凝土構造物由執行機關視實際需要指定製作 混凝土圓柱試體試驗。 <br />(三)監造單位對於隱蔽部分不能明視或完工後不易拆驗之構造物,應保 存鋪面舖設前或結構組合前或澆灌混凝土前及拆模回填前之檢驗停 留點等必要相片(應標示工程名稱、位置、拍攝日期、尺寸等)供 抽驗之參考。 <br />(四)不適合破壞性試驗之混凝土構造物由執行機關視實際需要指定製作 混凝土圓柱試體試驗。 <br />(五)混凝土鑽心取樣位置,在無明顯品質不佳下,採隨機取樣或指定取 樣(由主管或抽驗人員指定抽驗位置),每次鑽心取樣至少應有一 組(在十平方公尺範圍內取三個試體)。 <br />(六)鑽心試體取樣後及試驗前,廠商應先確認試體無爭議後始得進行試 驗,試驗前如試體有瑕疵或異議,應經工程司確認及同意後在原鑽 取位置一百公分範圍內重新鑽取試體。若廠商未依約定時間會驗或 試體試驗前如廠商無提出爭議,經試驗後結果廠商即不得以任何理 由提出異議。 <br />(七)各項抽驗作業之要領及合格之判定,詳農村再生設施抽驗要領及容 許標準表(以下簡稱抽驗要領及容許表,如附件一)。
<p />四、不合格工程之處理: <br />(一)不合格之工程應將不合格項目予以改善至合格或拆除重做或減價收 受方式處理,其處理方式詳抽驗要領及容許標準表。 <br />(二)工程抽驗(含抽驗、初驗、驗收等)認定為不合格者,如經廠商申 請及出具安全切結並經執行機關檢討不妨礙安全,可不必拆換或拆 換有困難時,不合格之項目得以減價收受方式處理,減價收受時, 除減價部分不予計價外,應再依契約書規定處以懲罰性違約金,若 契約書無規定者,則處以不予計價金額三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br />(三)不合格工程處理之所有費用(包括供給材料)均由廠商負擔。 <br />(四)受抽驗之工程,其部分構造物有不合格者,執行機關對該工程應列 管追蹤抽驗。 <br />(五)抽驗不合格之工程,執行機關應依農村再生設施工程管理標準作業 程序之規定,將檢驗合格之品質查證紀錄表(RIDA-SOP-04036-1)及 品質查證缺失改善照片(RIDA-SOP-04035-4)函送水保局核備解除管 制。
<p />五、抽驗不合格之工程,執行機關應依規定要求廠商改正,並於其改善之 範圍外繼續檢測、至少三處以上。
<p />六、驗收後之工程,一年內仍列入抽驗之對象,廠商應予配合,不合格時 仍應依本補充規定及契約規定改善。
七﹑本補充規定附抽驗要領及容許標準表(附件一)、及早期鑽心強度不 同齡期查核表(附件二)。
<p />八、本補充規定應列入工程契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