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
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
<p />一、每年自三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禁止於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 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br />(一) 於花蓮縣、臺東縣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捕撈鰻苗。 <br />(二) 基於學術研究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p />二、於未禁止捕撈期間,捕撈鰻苗者,應遵守依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 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漁業法及其他法令訂定保育區、禁漁區之規定。 <p />三、違反第一點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