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流潛勢溪流劃設作業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土石流潛勢溪流 之新增及調整等工作,並更新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庫,做為各級政府 及民眾進行土石流防災相關工作之基礎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p />二、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br />(一) 土石流潛勢溪流:係指依據現地土石流發生之自然條件,配合影響 範圍內具有保全對象等因素,綜合評估後,判斷有可能發生土石流 災害之溪流。 <br />(二) 影響範圍:係指土石流災害發生時可能遭土石沖擊、淤埋之範圍, 其劃設目的係供土石流警戒發布時進行疏散及避難之參據。 <br />(三) 保全對象:係指土石流災害發生時,影響範圍內人員、建物及交通 設施等。 <br />(四) 風險潛勢等級:係指依土石流潛勢溪流集水區之發生潛勢及保全危 害度因子各分項予以評分,並依評分結果分為高、中、低及持續觀 察四個等級。
<p />三、新增及調整作業提報方式及時程如下: <br />(一) 常態作業:每年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針對其轄區內之土石流 潛勢溪流有新增或位置、風險潛勢等級及影響範圍之調整等需要者 ,進行初步勘查後提報本局;提報時間以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為原 則。 <br />(二) 重大災害災後作業:為颱風豪雨或地震重大災害後,由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於災害勘查後視需要提報,或本局主動進行新增及調整 土石流潛勢溪流之調查評估。 <p />四、前點之提報作業,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者,應填具「直轄 市、縣市政府新增或調整土石流潛勢資料回報表」。
<p />五、審查會之召開方式如下: <br />(一) 審查成員應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者審查。 <br />(二) 審查內容應包括現地調查資料、評估結果、潛勢資料圖資與提報單 位之意見。 <br />(三) 審查通過後,將新增或調整之土石流潛勢溪流資料進行資料庫更新 ,並依行政程序公開。
<p />六、為確保土石流防災、減災工作之落實,對於已公開之土石流潛勢溪流 資料,應至少五年定期辦理檢討。
<p />七、有關土石流潛勢溪流劃設之土石流潛勢溪流新增及調整申請作業、現 地調查作業、潛勢評估及資料審查作業之流程與方法,詳如附件「土 石流潛勢溪流劃設作業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