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預算執行要點
壹、總 則
<p />一、預算之執行,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p />二、執行收入預算,應依法切實收納。所有預算內之超收及預算外之收入 應一律解繳,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p />三、執行支出預算,應依核定計畫秉承革新節約之原則嚴格執行。
<p />四、已列預算之計畫應於年度內依預定進度辦理完成,其支出預算部分, 除確實具有符合有關規定外,不得任意流用科目、變更計畫及進度。
貳、預算分配
<p />五、收支預算,應依法令編造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切實執行。收支預算之 分配,應於預算實施前,由各計畫承辦單位按其核定預算數額,配合 計畫實施進度,妥為規劃分配,並填具預算分配表,送主計單位彙辦 。
<p />六、分配預算之編造,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br />(一)收入、支出預算,應按期分配,每三個月為一期,全年度預算以分 四期為原則。 <br />(二)收入預算,應就全年度預算數,考量其可能收起之時間,依收入來 源別各級科目,編製收入預算分配表。 <br />(三)支出預算,應就全年度預算數,配合計畫預定進度,編製支出預算 分配表。
<p />七、分配預算,應於預算核定後十日內由主計單位彙編,簽報會長核定後 ,送各單位以為預算執行之依據。
<p />八、分配預算經核定後,應切實執行,如有未依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 定支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時,應將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之一 部或全部暫停動支,俟有實際需要,專案核准動支或列入賸餘辦理。
<p />九、年度進行中,為配合計畫實施進度,經費須提前支用時,得申請修改 分配預算。但執行期間已過之分配預算應不再調整。 前項申請,應由計畫承辦單位提出修改分配預算之具體理由及資料, 簽會主計單位陳報會長核准後,再由主計單位重編收入預算分配表或 支出預算分配表等相關表件,並於表上註明「第Ο次修改」字樣。
參、科目流用
<p />十、各工作計畫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同一工作計畫(指四級科目)之科目經費遇有經費不足,得由其他有 賸餘之科目依下列規定辦理流用: <br />(一)同四級科目內五級科目以下之流用,其流入、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 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由計畫承辦單位提出具體資料及理由,簽報 會長核定後,送主計單位編造科目流用表,據以執行。 <br />(二)前款科目流用表,應依科目別順序編製,作為年度決算書參考表, 供主管機關查核。
十<p />一、科目流用之限制: <br />(一)依「農田水利會預算編列基準」定有一定比率編列之各預算科目 不得流入。 <br />(二)資本門預算不得流用至經常門,經常門得流用至資本門。 <br />(三)各項工程費及依契約或其他特定用途之經費不得流出。 <br />(四)各計畫科目內之人事費,不得自其他科目流入,如有賸餘者,亦 不得流出。
十<p />二、預算科目流用最遲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五日前辦理以免影響辦理年 決算工作。
肆、財務收支處理
十<p />三、支出各科目(四級以上科目),依法律增加業務致增加經費或所辦 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應敘明理由,提經會務委員 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併入決算辦理。 前項事項,應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前辦理完成。
十<p />四、所有收入除政府指定特定用途之款項外,均應存入農田水利會財務 收支處,不得存入未經核定之金融機構。
十<p />五、已列預算之各項收入,不得以預收款、代收款、暫收款等科目列帳 。
十<p />六、保管、代收、代管、暫收、預收等收入款項,一律存入財務收支處 ,並應依規定時限存入且詳確記錄之,不得挪移墊用,並應隨時注 意清結。
十<p />七、暫付款應力求避免,其確因事實需要者,應以各該年度預算所定經 費為限,並應隨時注意清理。
十<p />八、收入預算財源如有短收時,應即檢討支出預算內可暫緩支出項目, 予以緩辦,以減少支出避免發生虧絀。
十<p />九、長期借款之舉借,應依規定程序辦理。
二<p />十、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在核定預算同四級科目內五級科目以 下,得由會長依業務實際需要調整之。
二十<p />一、有關設定負擔或發生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 非經主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二十<p />二、員工預借薪津最高以一個月薪資所得額為限,並應自次月起按月 收回,最長不超過三個月。預借旅費應於銷差後十五日內收回。
二十<p />三、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 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二十<p />四、各項墊付款除因災害必須緊急支付工程或救濟之支出及經主管機 關核定之補助款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再提經會務委員會審議追 認外,餘各項墊付款仍應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八條規定應 先提報會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定。
二十<p />五、動支意外事故損失準備時,應專案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依規定 程序辦理。
二十<p />六、工作站員工因公出差或請假(公假除外)未出勤時,應按日扣除 其月額旅費。
二十<p />七、會計年度終了後,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 以前年度應收款。 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 契約責任部分,經主辦會計人員詳加審核後,均須填具保留數額 表,檢附證明文件,於年度終了後二十日內,簽報會長核定,始 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前項保留款不得變更用途,亦不得互相移用。
伍、其他
二十<p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