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特定管制物品隔離處所審查作業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輸入「 植物防疫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檢疫物與 第十五條物品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檢疫物(以下簡稱特定管制物 品)隔離處所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p />二、申請輸入特定管制物品時,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輸入特定管制物品隔 離處所資料表及審查表」如附件,並提供隔離處所相關資料,向本局 提出申請。
<p />三、申請輸入屬真菌、細菌、病毒、類病毒、植物菌質體、線蟲等特定管 制物品時,其隔離處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br />(一)為獨立空間並有門禁管制。 <br />(二)培養操作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於設施中進行培養操作者,其牆壁及地面須為玻璃、水泥或其他具 密閉效果之材質,出入口及其他開口足以防止特定管制物品逸散之 設備或設施。 2.於無菌操作檯進行操作者,操作檯具備高效率空氣微粒子過濾網( High-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 Filter,HEPA濾網)。但操作 線蟲者,得免具備HEPA濾網。 <br />(三)密閉或其他足以防止特定管制物品逸散之容器進行培育(養)。 <br />(四)使用生長箱者,該生長箱具有上鎖設備。 <br />(五)用以接種或試驗用動植物,應使用足以防止特定管制物品逸散之容 器、設備或方法培育,與其他非試驗之動植物隔離。 <br />(六)具有可回收、消毒、銷燬之設備或方法,用以處理特定管制物品及 所有與其接觸之容器、物品、水、動植物及其他衍生物。 <br />(七)特定管制物品若為蟲媒病原,並進行媒介昆蟲接種試驗者,另設置 足以防止媒介昆蟲逸散之設備或設施,如雙重門、防蟲紗網、塑膠 片、毛刷、氣簾等。
<p />四、申請輸入列屬「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 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與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 條件第一點所列除植物病原微生物外有害生物之特定管制物品時,其 隔離處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br />(一)為獨立空間並有門禁管制。 <br />(二)出入口設有雙重門,為氣密門並可自動關閉。 <br />(三)隔離設施牆壁及地面須為玻璃、水泥或其他具密閉效果之材質,其 窗戶、通風孔、縫隙或其他開口應加裝足以防止特定管制物品逸散 之設備或設施,如防蟲紗網、塑膠片、毛刷、氣簾等。 <br />(四)密閉或其他足以防止特定管制物品逸散之容器進行培育。 <br />(五)使用生長箱者,該生長箱須設置於隔離設施內,並具有上鎖設備。 <br />(六)隔離處所內如有其他動植物者,應具有足以防止其他動植物遭特定 管制物品污染之設備、設施或方法。 <br />(七)隔離設施可進行全面消毒或藥劑燻蒸。 <br />(八)在隔離處所或雙重門外設有誘引或誘捕特定管制物品之設備如粘蟲 板、誘引器或誘捕器等。 <br />(九)具有可回收、消毒、銷燬之設備或方法,用以處理特定管制物品及 所有與其接觸之容器、物品、水、動植物及其他衍生物。
<p />五、申請輸入非屬前點所列之其他昆蟲、?蜱類、軟體動物、無脊椎動物 及脊椎動物,或其他植物有害生物之特定管制物品時,其隔離處所應 符合下列條件: <br />(一)為獨立空間並有門禁管制。 <br />(二)出入口設有雙重門,防止隔離物品逸散,並具有上鎖設備。 <br />(三)具有足以防止特定管制物品逸散之設施,建構材料及地面使用足以 防止特定管制物品逸散之材質。其窗戶、通風孔、縫隙或其他開口 加裝足以防止特定管制物品逸散之設備或設施,如防蟲紗網、塑膠 片、毛刷、氣簾等。 <br />(四)使用生長箱進行試驗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生長箱設置於隔離設施內。 2.生長箱具有上鎖設備,並使用足以防止特定管制物品逸散之容器飼 育。 <br />(五)隔離處所如有其他動植物者,具有足以防止其他動植物遭特定管制 物品污染之設備、設施或方法加以區隔。 <br />(六)隔離設施可進行全面消毒或藥劑燻蒸。 <br />(七)在隔離處所或雙重門外設有誘引或誘捕隔離對象之設備如粘蟲板、 誘引器或誘捕器等。 <br />(八)具有可回收、消毒、銷燬之設備或方法,用以處理特定管制物品及 所有與其接觸之容器、物品、水、動植物及其他衍生物。
<p />六、申請輸入寄生性植物、雜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本法施行 細則第十二條特定管制物品時,其隔離處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br />(一)為獨立空間並有門禁管制。 <br />(二)管制人員進入處設置人員手部及鞋底消毒設施。 <br />(三)具有足以防止特定管制物品具繁殖力營養體如種子、孢子等逸散之 設施,並設置足以防止媒介昆蟲逸散之設備或設施,如防蟲紗網、 塑膠片、毛刷、氣簾等。 <br />(四)地面未有雜草及土壤;其為透水地面者,應設有離地三十公分以上 植床。 <br />(五)使用生長箱者,該生長箱具有上鎖設備,並使用足以防止特定管制 物品具繁殖力營養體如種子、孢子等逸散之容器培育。 <br />(六)隔離處所如有其他植物或動物者,具有足以防止其他動植物遭特定 管制物品污染之設備、設施或方法加以區隔。 <br />(七)具有可回收、消毒、銷燬之設備或方法,用以處理特定管制物品及 所有與其接觸之容器、物品與動植物。
<p />七、申請輸入土壤及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等特定管制物 品時,其隔離處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br />(一)為獨立空間並有門禁管制。 <br />(二)具有足以防止特定管制物品逸散之設施,其地面為水泥或其他非土 壤材質。 <br />(三)特定管制物品操作時,不得與地面有直接接觸。 <br />(四)隔離處所內如有其他土壤或植物者,具有足以區隔之設備或設施。 <br />(五)具有可回收、消毒、銷燬之設備或方法,用以處理特定管制物品及 所有與其接觸之容器、物品、水、動植物及其他衍生物。
<p />八、申請輸入特定管制物品供展覽時,其隔離處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br />(一)裝載特定管制物品之容器密閉或足以防止其逸散,容器能上鎖或加 封識,或採取足以防止其逸散之措施。 <br />(二)具有可回收、消毒、銷燬之設備或方法,用以處理特定管制物品及 所有與其接觸之容器、物品、水及其他衍生物。 <br />(三)特定管制物品與展覽動線有適當隔離,使參觀者無法接觸、移動特 定管制物品或破壞封識。
<p />九、本局依本要點規定派員審查處所,審查結果不符者,申請人得於二個 月內改善完成後申請複審,複審後仍不符者,應重新申請審查。
<p />十、經審查合格之隔離處所,申請人於使用期限內應保持設施完整性,除 向本局申請變更或裝修經核可者外,不得擅自變更。 隔離處所因天然災害破壞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毀損時,申請人應立 即採行修繕等必要措施並通知本局。 隔離處所因故致無法防止特定物品逸散者,本局應廢止隔離處所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