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替代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注意事項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對於本會替代役農業服務役 役男(以下簡稱役男)服勤及生活之管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p />二、本會各單位及受委託單位就役男之管理權責分工如下: <br />(一)人事室:統籌役男一般性管理事務。 <br />(二)秘書室:役男宿舍、交通車、宿舍保全及相關之勞務採購工作。 <br />(三)服勤單位:役男勤務分派、工作指導、服勤管理及考核工作。 <br />(四)宿舍管理人員:協助辦理役男早、晚點名、內務檢查、維護宿舍安 全、晚間疾病看護、緊急事件通報、每月召開役男住宿、管理協調 會等備勤時間管理工作。
<p />三、服勤單位管理役男應注意事項及役男應遵守事項如下: <br />(一)服勤單位管理役男應注意事項 1、服勤單位分配役男勤務,應考量其專長及兼顧勞逸平均。 2、服勤單位派遣役男勤務應以輔助性勤務之項目及內容為限,並應 指定適當人選,擔任役男輔導員,主動關心,並對其提供各項指 導、諮詢。 3、服勤單位或管理幹部對所屬役男應輔導其適應新環境;嚴禁發生 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役男情事。 4、服勤單位得停止役男放假,於放假日執行勤務,役男並得於六個 月內申請補休;補休之時間,以實際時數或天數計算。 5、本會各單位因緊急性業務需要,得簽經主任秘書以上長官許可後 ,依勤務需求調派服勤單位役男統籌運用。 <br />(二)役男應遵守事項 1、役男應接受主管之指揮、監督及管理,執行各項勤務工作。 2、役男服勤時應儀容端正、服裝整潔、精神抖擻,保持良好的服務 態度,重視行政倫理,主動積極,不逃避推諉;役男不得於服勤 或備勤期間有飲酒行為,違者依規定予以嚴懲。 3、役男上、下勤應以感應卡於刷卡機刷到與刷退;感應卡限役男本 人使用並應妥慎保管,不得轉借、塗改、冒用或變造,離職前應 繳回。每日服勤時間為八小時,除特殊情況經簽奉主任秘書核准 調整上、下勤時間外,每日上勤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以前,至 遲不得超過八時四十五分;下勤時間為下午五時三十分以後。但 服勤單位因業務需要,得延長或調整服勤時間;役男得於三個月 內申請以延長之服勤時間減免服勤時數,於服勤單位主管指定之 處所備勤休息。
<p />四、役男差假之核給權責、限制及其他應遵守規定如下: <br />(一)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准予核給之假別及天數,由服勤單位主管依 權責核給。但事假超過五天或病假超過十天者,由主任秘書以上長 官核給。 <br />(二)榮譽假之核給,依下列規定: 1.以日核給者,按日數放假,其放、收假時間與請、放假相同;以 時核給者,按時數放假,累計八小時折算一日。 2.榮譽假應於三個月內請畢。但因服勤單位業務需要,簽經服勤單 位主管核可放寬請休期限者,不在此限。 3.榮譽假之核給,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但 於軍事基礎訓練單位服勤或有特優事蹟,經內政部、內政部役政 署或本會核給者,不在此限。 <br />(三)役男因勤務之需奉派出差者,比照本會員工於事前簽奉核定辦理, 所需費用依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支給;出差當日始可離開服 勤單位或宿舍,差畢應即返回服勤單位或宿舍。 <br />(四)役男請假,除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嚴格管制事、病假之核 給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1.役男請假應填寫請假單,經權責主管同意後,始得離開指定處所 。但有緊急狀況者,得以電話報備,並於事後補填請假單。 2.除病假、公出(差)、公假外,請假經核准後,上午請假四小時 者,於假期前一日下勤後即可離開,當日中午一時三十分前返回 本會刷到服勤;下午請假四小時者,當天服勤滿四小時後即可離 開,並應於次日依前點第二款第三目規定刷到服勤。 3.申請事假,得以時數或日數計算;並應於一個月內,由服勤單位 排定日期要求役男補勤完竣,或以榮譽假折抵。其無法實施補勤 者,服勤單位應避免核予事假。 4.申請病假: (1)病假應於當天申請,於服勤期間外出就醫完畢後,應立即返回 服勤機關,並依規定刷到、刷退。但因發燒、行動不便等特殊 病況需在宿舍休養者,應事先報備,並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2)申請病假四小時以下者,應於事後出具掛號相關證明;超過四 小時者,應檢具醫療診斷證明書。 (3)役男就醫治療,應於臺北市之合法醫療機構。但有正當理由報 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4)因病休養者,應檢具醫療診斷證明書,由服勤單位主管衡量役 男實際之身心狀況,核予在服勤機關、宿舍或住、居所等適當 處所休養。 (5)復健、牙醫等非急要性疾病,役男宜利用下勤時間就醫。
<p />五、役男之生活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br />(一)作息: 1.除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外,役男應於宿舍或本會指定處所備勤 休息。但屬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返家住宿。 2.役男伙食由個人自理,每週一至週四下班後,至晚間九時為處理 私人事務時間,晚間九時點名以後應於宿舍備勤,未經准許不得 擅離宿舍。 3.週一至週四晚間九時至十時備勤期間,役男因正當事由外出,應 確實填寫外出登記表(應具體敘明事由),並經宿舍管理人員或管 理幹部核可,外出活動範圍限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地區。 4.役男簽經主任秘書專案核准於晚間外出進修補習者,應於晚間十 時以前返回宿舍晚點名,且不得再以其他理由申請外出。但因處 理公務加班經核准者,不在此限。其未於晚間十時前返回宿舍晚 點名累計超過五次者,廢止其專案核准。 5.役男申請外出進修補習每週以二次為限,其他正當事由申請外出 每週以一次為限。 <br />(二)服裝儀容 1.役男服勤時應依規定穿著全套替代役制服及佩戴名條、識別標誌 ,衣著保持整潔、筆挺,衣服不外露、不捲袖,鞋、襪應著黑色 ,皮鞋保持光亮(如附圖一)。 2.外出衣著應整齊。 3.頭髮定期修剪,經常梳理,不可燙髮及染黑髮以外之髮色,鬍鬚 修刮乾淨,嚴禁留鬍鬚(如附圖二)。 4.走路不吸煙及嚼食檳榔,勿隨地吐痰、亂丟雜物。 5.每月一日、十六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由服勤單位輔導人 員實施服裝儀容檢查,不合格者,於一週內實施複檢。 <br />(三)住宿 1.宿舍之環境清潔應由役男共同維護,床組、衣櫃、桌椅、棉被、 枕頭等生活基本設備由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負責維修及管 理,其餘日常生活用品由役男自行準備。 2.役男寢室內床位不得任意調換及移動,並由管理幹部製作個人名 條標示。 3.內務一律依規定放置整齊,經常保持清潔,並輪流擔任清潔工作 (如附圖三)。 4.換洗衣物應於曬衣場吊曬。 5.寢室內請使用具過載安全裝置之延長線,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 線、有線電視,並禁止使用電爐、瓦斯爐等高耗電量電器用品。 6.嚴禁外人留宿,不得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 7.隨手關燈,節省用電,並依規定作息,宿舍夜間十一時關大燈, 十二時以後一律熄燈就寢。 8.役男集中住宿應注意安全與安靜,不得有賭博、喝酒、濫用藥物 、喧嘩等妨害善良風俗及公共秩序等不良行為。 9.役男於晚間遇緊急事件時,應立即通報宿舍管理人員,並由其聯 繫役男服勤單位及人事室。 10.役男於宿舍除須遵守本會替代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注意事項外 ,並須遵守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所訂之相關規定。 <br />(四)行的方面: 1.行進時應抬頭挺胸,不得勾肩搭背,嘻笑玩鬧。 2.服勤及備勤期間外出,需使用交通工具者,應搭乘公務車或大眾 運輸工具,嚴禁駕駛車輛或騎乘機車。
<p />六、役男應予獎勵、懲處之事由、種類、方式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 條、第五十七條及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之規定辦理。
<p />七、役男對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案件,得於懲處核定書送達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內政部役政署提出申訴。 役男因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當管教或冤屈不平案件,得向本會 、內政部役政署逐級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