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進口米銷售作業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銷售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承諾 開放進口之政府進口米(以下簡稱進口米),特訂定本要點。
<p />二、進口米入倉經本會農糧署規劃銷售市場後,應辦理公告生產國、收穫 年份、類型、型態、品質規格、標售底價、數量、包裝、投標糧商資 格等事項。
農糧署於標售期間得視稻米市場變動情形停止辦理標售。
<p />三、標售底價由本會農糧署視進口米進貨成本、管銷費用及市場價格等另 定之。
<p />四、進口米標售作業由本會農糧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辦理。
分署每次標售前應辦理門首及上網公告,公告項目除本要點第二點所 列項目外,應包括標售前看貨時間、標售日期、時間、地點、提貨地 點、提貨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等。
<p />五、依本要點參與投標之廠商,應以完成糧商登記,且登記之經營糧食種 類含有稻米項目登記之糧商為限。
<p />六、糧商投標數量以噸袋或棧板或長吊帶掛包(sling bag )裝載數量為 單位,投標數量不得低於三十單位,最高為一千單位。
<p />七、開標後,糧商投標價高於底價者進入決標程序。決標時,以每公噸投 標價格最高者,按該投標價格與數量決標,其餘再按次高標之價格及 其數量依序決標,至該標全數售完為止。
如二家(含)以上投標廠商之投標價格相同,而可分配之數量少於其 投標數量總和時,按各廠商投標數量比例分配出售。
<p />八、投標之押標金、簽約、繳款、提貨、違約罰則及其他相關事項於投標 須知規定之。
<p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令或本會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