鯖?漁船漁撈日誌漁獲秤量卸魚聲明及公開交易資料繳交執行要點
<p />一、為執行鯖?漁業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有關鯖?漁業漁撈日 誌、秤量、卸魚聲明及公開交易資料之送核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p />二、取得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之鯖?漁船網船船長每日作業應填寫 漁撈日誌,其內容應包含漁船名稱、漁船編號、船長姓名、作業天數 、進出港日期、作業資料、漁獲種類及重量;其中作業資料應依實際 作業網次逐次填寫(格式如附件一)。 <p />三、鯖?漁船網船進港日起三日內,應將當航次漁撈日誌送交所進漁港之 當地區漁會。 <p />四、區漁會收繳鯖?漁船所繳漁撈日誌應辦理下列事項: <br />(一)區漁會收取他港籍鯖?漁船網船所送交漁撈日誌時,應轉送予船 籍所在地區漁會。 <br />(二)船籍所在地區漁會檢視所送漁撈日誌中漁船編號、船名、船長姓 名、作業天數、進出港日期填寫不完整者,退回所繳漁撈日誌, 並通知船主(長)限期補正。 <br />(三)船籍所在地區漁會按月彙整漁撈日誌,並比對鯖?漁船進出港資 料。 <p />五、鯖?漁船進港卸魚後,船長應填寫卸魚聲明書,並送交所進漁港之當 地區漁會,區漁會收取他港籍鯖?漁船所送交卸魚聲明書時,應連同 秤量資料轉送予船籍所在地區漁會。 <p />六、區漁會應按月將鯖?漁撈日誌、漁獲秤量、卸魚聲明及漁獲公開交易 資料填寫於鯖?漁業月報表繳交清冊(單船格式如附件<p />二、船團格式 如附件三),並於次月五日前將該清冊及相關漁撈日誌、秤量紀錄單 、卸魚聲明資料及公開交易資料彙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p />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區漁會彙送資料,於次月十日前核轉 中央主管機關;其資料不完整者,應加註意見。 <p />八、鯖?漁船漁撈日誌、漁獲秤量、卸魚聲明及公開交易資料送交流程如 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