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制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 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一款規定,提升本會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之水準,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p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本會及所屬機關主管法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下稱法律案)、法規命令訂定或修正(下稱法規命令案)之法制作業。 但不包括下列法律或法規命令: <br />(一)有關本會及所屬機關組織、人事之法律或法規命令。 <br />(二)未依其他法律授權,僅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收費標準 。 <br />(三)依法律規定,應由該法所定主管機關會同本會訂定之法規命令。 <br />(四)法規命令訂定或修正之條文數未超過十條。
<p />三、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br />(一)公開:指於本會及所屬機關網站公布法律案之草案或修正草案總說 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並自公布隔日起七日以上之期間內, 接受各界提供意見。 <br />(二)先期溝通:指業務承辦單位就主管法律案,向相關立法委員溝通及 交換意見。 <br />(三)業務承辦單位:指本會負責草擬主管法律案、法規命令案之一級單 位及所屬機關。
<p />四、業務承辦單位提請本會法規委員會審議法律案前,應辦理公開及先期 溝通,並得視需要辦理公聽會或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請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主任秘書同意,延後或免予公開或先期 溝通: <br />(一)情況急迫。 <br />(二)政策方向尚未成熟或涉及敏感議題。 <br />(三)內容屬技術性、細節性或程序性。
<p />五、業務承辦單位依前點辦理公開、先期溝通、公聽會或聽證後,應將所 收到之意見及處理情形填寫於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於提請本 會法規委員會審議時檢附。
<p />六、業務承辦單位提請本會法規委員會審議法規命令案時,應事先填寫並 檢附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請本會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主任秘書同意,免予填寫: <br />(一)情況急迫。 <br />(二)政策方向尚未成熟或涉及敏感議題。 <br />(三)內容屬技術性、細節性或程序性。 <br />(四)內容無涉性別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