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巡護作業獎金核發規定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為落實山地巡護作業獎金支給表,規範山 地巡護作業獎金之申請、支給及其他作業事項,特訂定本核發規定。
<p />二、本核發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br />(一)支給對象:指山地巡護作業獎金支給表所定支給對象。 <br />(二)勤務:指山地巡護作業獎金支給表所定勤務。 <br />(三)單位主辦: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林政課、工作 站及內政部營建署各國家公園管理處遊憩服務課,負責山地巡護作 業獎金相關業務承辦人員。 <br />(四)單位主管:指各林區管理處林政課課長、工作站主任及各國家公園 管理處遊憩服務課課長。 <br />(五)機關首長:指各林區管理處及各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p />三、支給對象執行當月勤務後,應於次月五日前檢具山地巡護作業獎金申 領表(附表一)及山地巡護作業獎金申領清冊彙整表(附表二),連同有 關證明文件,經單位主管、人事及主計單位依實際執行情形與佐證資 料予以審核及計算核發點數,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發給獎金。
<p />四、前點支給對象因執行勤務不力或疏失受申誡以上處分者,按其懲處程 度,依下列各款所定基準扣減懲處處分確定當月核發點數: <br />(一)受申誡處分:扣除勤務不力或疏失當日核發點數二分之一。 <br />(二)受記過處分:扣除勤務不力或疏失當日全部核發點數。 <br />(三)受記大過處分:扣除勤務不力或疏失當次勤務全部核發點數。 單位主辦應於懲處處分確定後,填具扣減表(附表三),報請單位主管 核定,於懲處處分確定當月扣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