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通報及緊急應變作業要點
壹、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緊急處理瀕臨絕種保育類 野生動物重大病害,有效推動相關應變措施,強化本會及各地方政府 對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防救能力,以保護瀕臨絕種保育 類野生動物,特訂定本措施。 貳、通報及應變體系(組織架構詳如附圖): <p />一、本會成立「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 簡稱緊急應變小組): <br />(一)成立時機: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發生重大病害或有發生之虞時 ,依本會主任委員指示成立。 <br />(二)撤除時機:本會主任委員依病害程度,認其病害不至擴大或相關案 情已趨緩和時,指示撤除。 <br />(三)編組及任務:緊急應變小組係一臨時任務編組,召集人由本會主任 委員指派一位副主任委員擔任,其成員包括漁業署署長、動植物防 疫檢疫局局長、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所長、家畜衛生試驗所所長、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主任、秘書室主任、林業處處長,必要時由 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相關單位或協調其他中央部會加入緊急應變 小組。緊急應變小組工作分配如下: 1、漁業署: (1)負責協調野生動物棲息區域之鄰近海域、養殖漁業環境維護事項。 (2)負責協調漁民配合相關事項。 (3)協助其他有關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2、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負責動物傳染病疫苗、血清或其他醫療藥品之取得事項。 (2)負責動物傳染病疫情連繫事項。 (3)協助病因檢驗事項。 (4)協助國際連絡及尋求國際支援事項。 (5)協助其他有關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3、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1)負責野生動物棲息區域環境之農業用化學物質分析檢驗事項。 (2)協助其他有關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4、家畜衛生試驗所: (1)負責病因檢驗事項。 (2)協助動物傳染病疫苗、血清或其他醫療藥品之取得事項。 (3)協助派遣獸醫及相關技術人員支援事項。 (4)協助提供野生動物傷病照料、醫護器材支援事項。 (5)協助國際連絡及尋求國際支援事項。 (6)協助其他相關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5、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1)負責派遣獸醫及相關技術人員支援事項。 (2)負責提供野生動物傷病照料、醫護器材支援事項。 (3)負責未來復建及後續野放評估相關事項。 6、本會林業處: (1)負責擔任緊急應變小組統一發言窗口。 (2)負責緊急應變小組與地方緊急應變中心及有關單位協調連繫事項。 (3)負責尋求專家學者或相關研究單位支援事項。 (4)負責國際連絡及尋求國際支援事項。 (5)負責協調野生動物棲息區域環境維護事項。 (6)負責協調各單位進行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7、本會秘書室: (1)負責處理報紙、電視、電台等各媒體報導案情事項。 (2)協助處理民眾電話,並適時反應報告事項。 <p />二、地方政府成立「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緊急應變中心」 (以下簡稱地方緊急應變中心): <br />(一)成立時機: 1、地方政府接獲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發生重大病害或有發生之 虞通報時,依地方政府首長指示成立。 2、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案發地區之地方政府應配合成立。 <br />(二)編組成員:由地方政府首長指派地方緊急應變中心召集人,並進行 編組。 <br />(三)任務: 1、負責受病害動物之緊急救護等事項。 2、負責協調聯繫相關單位,策劃相關應變措施,掌握案情。 3、負責執行緊急應變小組所交付任務。 4、負責每日向緊急應變小組回報相關案情。 5、負責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病害、死亡情況查報。 <br />(四)撤除時機:緊急應變小組撤除時,地方緊急應變中心召集人依病害 善後處理情形指示撤除。 參、案情通報及處理程序: <p />一、緊急應變小組作業程序: <br />(一)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或撤除時,應立即以本會通報單(附表一)通知 地方政府。 <br />(二)通知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參加作業後,立即由召集人召開病害防救準 備會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情形,指示所屬單位採取必要措施。 <br />(三)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發生時,各編組成員依權責執行 應變措施,並隨時向召集人報告處理情形。 <br />(四)緊急應變小組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由各相關編組單位依權責繼續 辦理。 <p />二、案情通報程序:病害發生時,地方政府應將相關案情以地方政府緊急 通報單(附表二)即時通報並電傳本會。 <br />(一)通報及處理程序: 1、地方政府發現或接獲民眾通報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發生重大 病害案件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案情並迅速採 取必要之緊急處置,地方政府首長應視相關案情之規模,親自或 指派權責人員,執行緊急應變工作,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防救 工作。 2、地方緊急應變中心成立時,應以地方政府緊急通報單(附表二) 通知本會。 <br />(二)通報內容:地方緊急應變中心申請本會協助時,應填報地方政府緊 急通報單(附表二)通知本會。 <br />(三)配合事項:本會接獲病害案件通報後,應予以必要之協助及支援, 其項目如下: 1、應派遣緊急處理勘查人員赴現場勘查,並作緊急處理措施,減少 病害案件擴大。 2、經研判確有必要時,本會應聯繫相關部會支援。 3、如屬重大病害或有重大病害發生之虞時,本會需轉報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