鯨鯊漁獲管制措施
<p />一、目的:保育及維護鯨鯊資源之永續利用。
<p />二、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九款。
<p />三、實施期間:自公告日起。
<p />四、管制措施: <br />(一)禁止捕撈或持有鯨鯊,意外捕獲之鯨鯊不論存活或死亡,應立即放 回海中。但供國內教學或科學研究之用,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 署核准蓄養者,不在此限。 <br />(二)禁止販賣或持有鯨鯊肉及其產製品。
<p />五、意外捕獲鯨鯊通報義務:意外捕獲鯨鯊時,應於捕獲或返港後一日內 ,填報意外捕獲鯨鯊資料通報表(格式如附件),通報所在地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漁業單位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傳真電話: 02-23327536),以建立鯨鯊生態資料。
<p />六、罰則: <br />(一)違反本公告事項五之管制措施各款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二 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 下罰金。 <br />(二)違反本公告事項五之意外捕獲通報義務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 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