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應收未收款項處理作業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本會及所屬機關(以下簡 稱各機關)應收未收款項之催繳及控管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p />二、本要點所稱應收未收款項,係依權責發生基礎,各機關債權已發生尚 未收得之款項。 各機關應收未收款項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本會所屬機關得依據本要點及相關規定另訂內部作業規範。
<p />三、各機關應收未收款項,主辦單位應積極收繳,不得積壓延誤。 主辦單位於年度終了時,應詳加清查整理應收未收款項之金額,並檢 附相關資料,送主(會)計單位依規定列帳。 已依法提起調解、仲裁、救濟或訴訟等案件,於案件確定後,應送主 (會)計單位列帳;尚未確定前,主辦單位應逐案詳列登記備查,並妥 為管理追蹤該等案件辦理情形。
<p />四、債務人因財務困難或其他原因,於繳納期限屆滿之日前,提出分期還 款計畫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者,主辦單位得簽請機關首長核准後,同 意採分期繳納方式償還,期限最長為五年,債務人並應與機關簽訂協 議書。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之。 前項分期還款計畫,債務人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 ,尚未繳納之款項,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p />五、主辦單位對於逾清償期且尚未移送執行之應收未收款項,應於六個月 內辦理催繳。 經催繳後債務人未還款或還款不完全者,主辦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程序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或移送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 前項移送執行之利益不敷成本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主辦單位得簽請 機關首長核准後,以其他方式催繳。
<p />六、各機關依法取得債權憑證者,應將債權憑證正本移請總務單位統一列 冊並妥慎保管。 主辦單位每年應至少一次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捐稽徵機關或其 他相關單位查詢債務人最新財產及所得資料,經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 者,應即移送執行。 依前項辦理之利益經評估不敷成本者,主辦單位得簽請機關首長核准 後自行催繳,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主辦單位對於民事執行案件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應於請求權消滅時 效屆滿之日前三個月,向法院聲請換發新證。
<p />七、各機關應妥善管理所經管之債權,如逾法定收繳期限或因其他特殊情 形有辦理註(轉)銷之必要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註銷經費賸餘-待 納庫(押金、材料)及應收歲入(保留)款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 或「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 」所定程序辦理。
<p />八、主辦單位應定期將應收未收款項之催繳及管理債權憑證之辦理情形, 簽會主(會)計單位後陳報機關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