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發揚米食文化,促使學生自小養 成營養均衡之良好膳食習慣,進而增進國民身心健康,並配合教育部 發展及改進學校用餐政策,以優惠價格撥售學校用餐食米,特訂定本 要點。
<p />二、學校自設廚房採公辦公營、公辦民營或採中央廚房者,應按需求量繳 付價款辦理申購作業並提領食米;採團膳採購者,應填報需求量辦理 申請作業,由團膳廠商繳付價款辦理申購作業並提領食米。
<p />三、撥售對象以下列臺灣地區辦理學校用餐(包括團膳採購)之學校為限 : <br />(一)公私立國中、國小及完全中學。 <br />(二)公立幼兒園及配合教育部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非營利幼兒園。 <br />(三)離島地區高中、高職及五年制專科學校。
<p />四、學校用餐食米以當年期?米供應,其期別、品質規格、包裝及交貨方 式等規定如下: <br />(一)期別:每年三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撥售前一年第二期米或第一 期米。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二月底止撥售當年第一期米或前一年第 二期米。 <br />(二)品質規格: 1.白米應符合國家標準(CNS)白米二等標準,碾白米率百分之八十五 。 2.糙米應符合國家標準(CNS)糙米二等標準。 <br />(三)包裝 :每包淨重三十公斤或五十公斤,尾數不足整包者,以本會農 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 )當地分署(以下簡稱分署)核定之數量撥 售。 <br />(四)交貨方式:提領食米,所需運輸費用由學校或團膳廠商自行負擔。
<p />五、撥售價格配合學校學制,由農糧署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依臺灣地區前 一年(指前一年六月至當年五月)市場?種白米平均躉售價格五折,訂 定次學年(指當年七月至翌年六月)白米撥售價格;糙米價格則以白米 價格乘以碾白米率(百分之八十五)後加計加工調選費、損耗成本及調 撥運費計算。 價格調整時已繳清價款者,仍按調整前公告價格撥售,尚未繳清價款者 ,應按調整後價格辦理繳款。單價計算至「角」,價款計算至「元」為 止,以下四捨五入。
<p />六、學校用餐食米撥售數量之計算,按每人每餐之消費量,乘以用餐人數及 每月實際以農糧署供應?米烹煮米食之日數計算 (扣除當月或前月麵食 等非米食日數 ),其每人每餐之消費量規定如下: <br />(一)國小學生午餐及晚餐:糙、白米合計最高九十公克。 <br />(二)國中學生午餐及晚餐:糙、白米合計最高一百十公克。 <br />(三)國中及國小學生早餐:糙、白米合計最高七十公克。 <br />(四)與國中、小學共廚共食者: 1.幼兒園幼童:糙、白米合計最高七十公克。 2.教職員工及高中部學生比照國中學生食米最高撥售量規定辦理。 <br />(五)離島地區高中、高職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學生比照國中學生食米最高撥 售量規定辦理。 <br />(六)離島、偏遠地區及山地鄉學生每人每餐糙、白米消費量得按前列各款 所定數量增加二十公克。 學校應在撥售數量限額內,依實際使用需求量申購,並扣除前次申購之 剩餘數量。
<p />七、第一次申購學校用餐食米之學校,應以公函檢具下列文件向分署提出, 並副知其教育主管機關: <br />(一)辦理學校用餐概況表(附件一),其內容應包括學校供餐型態及參加 用餐之人數等資料。 <br />(二)學校遵守「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承諾書(附件二),但採團膳 採購之學校免附。
<p />八、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應於每學年開始二週內辦理下列事項: <br />(一)學校應於農糧署?公糧儲撥網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網路系統)登錄辦 理申購食米人員及用餐人數資料。 <br />(二)登錄之用餐數量或人員有異動者,學校應於網路系統更新資料。 <br />(三)教育主管機關應於網路系統審核學校登錄資料,並將各校用餐人數一 覽表(附件三)函送分署。
<p />九、申購期間及次數規定如下: <br />(一)學校申購期間自每月二十日起至次月五日止。 <br />(二)團膳廠商申購期間為自每月一日起至十日止。 <br />(三)網路申購以每月一次為限,逾期不再受理。 <br />(四)離島、偏遠地區、山地鄉或小規模之學校得兩個月合併一次申購。 <br />(五)有特殊原因者,得經分署同意,彈性調整申購次數或期間。
<p />十、學校於申購或申請前,如有用米需求,得由申購單位 (繳付食米價款 之學校或團膳廠商) 提供借據向分署預借食米;分署得以經檢驗合格 之公糧先行供應,惟預借數量不得超過申購當月十日份之食米用量。 離島地區學校得由地方政府以公函向分署預借食米,預借數量以不超 過兩個月為限。
十<p />一、學校申購食米採公辦公營或公辦民營辦理者,應於網路系統填列當 月申購資料及列印申購書(附件四),採中央廚房辦理者,主辦學校 應同時於網路填報食米用量登記表(附件五)。
十<p />二、團膳採購學校申請食米,除每學年度首次申請食米時,應檢附申請 計畫(計畫內容應包含防範食米外流等管理機制)、合約書影本及印 鑑表(附件六)等文件外,每次應檢附下列文件上傳網路系統,送 教育主管機關及分署依序審核當月食米需求量: <br />(一)學校用餐食米需求明細表(附件七);學校如有填報不實或未依規定 填寫者,將予退件。 <br />(二)前一次報送教育主管機關之餐盒月報表或收據影本;如單據無法即 時取得,可先提供最近一次申購月份實際供餐統計資料;上次申購 之食米未全數使用,其未使用部分應自當月申請數量扣除。 <br />(三)查核紀錄表(附件八) 。 <br />(四)前一次食米用量登記表(附件九)及供膳菜單。
十<p />三、團膳廠商應彙整經審核後之各採購學校當月食米需求量,於網路系 統列印學校午餐食米申購書(附件十),合計申購數量並繳付食米 價款。
十<p />四、食米價款以申購學校或團膳廠商所簽發之保付支票或銀行即期保付 支票、銀行本票、匯票、金融機構轉帳、匯款或其他經農糧署同意 之方式繳納。衍生之相關手續費用,由申購學校或團膳廠商自行負 擔。另團膳廠商每學年申購首批食米時,應同時繳交申購價款二倍 之保證金,嗣後申購數量如有增加,應補足保證金差額。
十<p />五、分署就申購單位申購數量、價款等審核無誤並收取價款後,應即發 給「糧食出倉單」,由申購學校或團膳廠商依系統通知於每月十九 日前自行列印「糧食出倉單」(第五聯)及糧食銷售收據,並持「 糧食出倉單」前往供貨之公糧業者倉庫提米,逾期以公函申請補發 。以書面申購食米者,其糧食銷售收據由分署發給。 申購轄區外食米者,應於當月申購食米前以公函向當地分署提出申 請,經審核無誤後,分署應即發給「申購證明單」(附件十一)交由 申購學校或團膳廠商持往撥糧分署辦理繳款及提領食米事宜。 為確保食米品質,申購學校得申請分批提貨,分署得按批次分別發 給「糧食出倉單」或於網路系統設定提貨次數,俾利分批提貨。
十<p />六、學校或團膳廠商除特殊情形經分署核准者外,應於發給「糧食出倉 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全部提清食米,逾期未領或未提清者,其品質 及損耗自行負責。倘逾期未提領食米數量達該校次月用餐數量者, 分署得不核准其次月之申購資格。 學校或團膳廠商持「糧食出倉單」前往指定撥糧倉庫提領食米時, 撥糧倉庫應核對糧食出倉單編號、騎縫章後,將檢驗合格之食米交 予申購單位提領。
十<p />七、分署得應學校或團膳廠商要求提供驗收比對用之樣品米。學校或團 膳廠商提領食米時,得抽取樣品比對,如對品質、重量有疑義,應 於提領後三日內通知撥糧分署,逾期不予受理。撥糧分署應於接獲 學校或團膳廠商通知後二日內派員會同處理。經複驗確認該批食米 不合格者,學校或團膳廠商得予退回,並應由撥糧倉庫重新調選或 以同期別、同數量之合格食米供應。
十<p />八、學校或團膳廠商所提領食米應存放校內或廠區內固定之適當場所, 並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且應每日將食米使用情形登錄於學校食米用 量登記表(附件五或附件九),自主管理。 分署得會同有關單位或自行訪問瞭解學校及團膳廠商食米之食用及 儲存管理情形,學校及團膳廠商應應留存相關文件紀錄至少一年, 以供查核,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對於團膳廠商食米之儲放及使用情形,由學校代表每月至少查核一 次,並填報查核紀錄表;前述學校代表得由教育主管機關排定查核 各團膳廠商之輪值學校,其輪值表應副知分署。
十<p />九、學校申購食米,應全部供作校內用餐之用,不得變更供應對象或轉 售。如學年末或學期末尚有剩餘食米,得以傳真或其他書面方式經 報請分署同意,贈予清寒學生或救濟單位食用。 學校如違反前項規定,除移請教育主管機關處分外,並應賠償申購 當月學校午餐食米價格與臺灣地區白米月平均躉售價格之二倍差額 。 團膳廠商停止申購後一個月內,若有剩餘食米,應以保證金扣繳該 數量之優惠價差方式購回。保證金於契約終止廠商停止申購或學年 結束廠商無承攬團膳之事實後一個月內,經學校、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與分署確認無違反規定情事,即予全額無息發還。團膳廠商違 反第一項規定,變更供應對象或轉售食米經查獲者,除不得再行申 購外,並沒收全數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