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種植綠肥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農地現耕人種植綠肥作物 或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改善土壤理化性質及減少施用化學肥料, 避免雜草叢生或荒廢,維持可耕狀態以供必要時得隨時恢復生產,特 訂定本作業規範。
<p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農地為符合本會「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基期 年認定基準之農地。以八十三年至九十二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間任 何一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有案;或於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種植保 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地 。
<p />三、本作業規範所稱休耕期間,係指「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中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定每年兩個期作之休耕期間。
<p />四、申報辦理本作業規範各項措施,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br />(一) 農地於申報當期作之「前兩個期作」至少有一個期作復耕,且經申 報及勘(抽)查核定有案。(耕作困難地、辦理紅火蟻防治措施及 因地制宜措施之綠化場除外)。 <br />(二) 承租公有地不得申報。 <br />(三) 農民自有農地全年兩個期作合計申報上限為三公頃。 <br />(四) 同一農地在同一年度內僅限申報一個期作(耕作困難地措施除外) ;且當期作休耕期間不得再種植綠肥以外之作物及從事經濟活動或 事業之生產。 <br />(五) 農地應無建物、水(漁)池等固定設施或長期植物(如雜木林), 或將該等設施或植物之面積扣除。
<p />五、辦理本作業規範各項措施,應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所規 定之申報時間、方式及地點,由農地現耕人檢具下列資料,向戶籍所 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申報: <br />(一) 現耕人國民身分證或可證明現耕人身分文件正本(影印留存備查, 正本審查後發還)。 <br />(二) 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br />(三) 非土地所有人應檢具土地使用同意文件。 <br />(四) 基層單位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現耕人檢附其他證明文件(例如:戶口 名簿、土地共有分管協議書、分耕位置圖等)。
<p />六、本作業規範各項措施及辦理方式如下: <br />(一) 種植綠肥作物: 1.依下列各期作適種綠肥作物種類,選擇至少一種於休耕期間種植 : (1) 第一期作:田菁、太陽麻、紫雲英、埃及三葉草、苕子、大菜 、綠肥大豆(虎爪豆、青皮豆)。 (2) 第二期作:田菁、太陽麻、綠肥大豆(虎爪豆、青皮豆)。 2.種植綠肥作物應落實田間管理,並適期辦理翻埋作業,且不得以 除草劑替代處理。 3.雲林縣(麥寮、台西、四湖、口湖、水林及北港除外)、嘉義縣( 布袋、東石、六腳(台十九線以西)除外)、嘉義市、臺南市等四 縣市除特殊地理環境(如:低窪、易淹水地)因素,且於當年第一 期作有復耕事實者,不得於第二期作種植田菁。 4.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及臺南市第二期作種植田菁者,應 於十月十五日前完成翻埋作業,其餘地區應於休耕屆期前一週完成 翻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加強宣導農民週知。 5.休耕期間內及期作結束後,種植綠肥作物農地因未落實田間管理, 致發生區域性蟲害時,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鄉(鎮、市、 區)為單位,通知申辦種植綠肥農民限期於一週內辦理翻埋作業; 倘蟲害範圍擴大或接獲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 、本會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農改場)通知時,應立即通知種植綠 肥農民於三日內辦理翻埋。 6.種植綠肥作物農地發現紅火蟻入侵,農民應立即通報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防檢局鑑定,並配合採取防治措施。 7.綠肥作物栽培管理重點,可參考「綠肥作物栽培利用手冊」(http: //www.afa.gov.tw/出版品/綠肥作物栽培利用手冊)。 <br />(二) 生產環境維護措施: 1.翻耕項目:指使用農機具翻轉底土,耕鬆土壤並將雜草或殘莖埋入 ,避免農地雜草叢生或荒廢,改進其通氣性及透水性,並維持可耕 狀態。 2.蓄水項目: (1) 農地於休耕期間內維持蓄水狀態並落實田間管理,避免雜草叢 生或衍生螺貝類危害,蓄水期間不得種植其他作物及從事經濟 活動或事業之生產,以維護生態環境,提高蓄水減洪之功能。 (2) 相關作業依「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蓄水項目」認定項目及參考 標準表辦理(如附件一),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生 產環境維護措施-因地制宜項目」辦理原則提報本會農糧署當 地分署核定後實施(如附件二)。 3.因地制宜項目: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生產環境維護措施- 因地制宜項目」辦理原則提報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核定後實施(如 附件二)。 4.紅火蟻防治項目:為防範紅火蟻侵入範圍擴散,農民如發現紅火蟻 入侵農地,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防檢局鑑定, 並配合採取防治措施。 <br />(三) 耕作困難地措施: 1.本措施適用範圍為因乾旱、淹水、土壤鹽化或非人為原因導致地形 地貌改變而暫時無法復耕地區,經農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邀集當地公所、農田水利會、本會農業試驗所、農改場及本會 農糧署當地分署組成專案小組勘查,依現場實地情形認定確無法恢 復種植「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各項轉(契)作作物後,造 冊函送本會農糧署審認、核定之耕作困難地。 2.前款耕作困難地自一○五年十二月二日起停止受理新增案件,惟原 核定耕作困難地之移出、異動調整(如修正地段號或面積等)不在 此限。 3.本措施辦理方式如下: (1) 農地經核定為仍可實施翻耕者,每年至少需辦理翻耕一次。 (2) 農地經核定為無法翻耕者,申報後不需辦理翻耕。 (3) 耕作困難地僅一個期作符合基期年認定基準,除核定無法翻耕 者外,應就其符合基期年之期作辦理翻耕。 (4) 已核定為耕作困難地仍應依規定申報,且不得再有種稻、領取 天然災害救助、大宗蔬菜耕鋤、辦理轉作或種植其他作物等耕 作措施。 (5) 耕作困難地之所有人仍有耕種意願者,得依「調整耕作制度活 化農地計畫」申報種植領取相關補貼,惟該筆農地不再列入耕 作困難地。 (6)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逐年就已核定之耕作困難地重新檢 討耕作困難原因消失與否,並於每年九月底前將耕作困難地調 整清冊函報本會農糧署審認,俾利農民據以辦理次年度之申報 作業。 <br />(四) 符合基期年認定基準之高污染風險農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造 冊函送本會農糧署審認不適合種植作物者,得比照耕作困難地措施辦 理,且不得有種稻、領取天然災害救助、大宗蔬菜耕鋤、領取環保機 關停耕補償、領取轉作或種植其他作物等耕作措施;惟本會農業試驗 所、農改場或本會農糧署為活化該等高污染風險農地,經農地所有權 人同意所進行之低鎘、鉛、汞吸收作物種類或品種篩選試驗者(以合 約書或相關公文為憑),不在此限。本項所稱「高污染風險農地」, 係指土壤鎘、鉛、汞濃度未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鎘5 mg/kg、鉛500 mg/kg、汞5 mg/kg),但所產出稻穀等農產品之鎘、鉛、汞含量仍超 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重金屬限量標準(食米鎘限量標準0.4ppm 、鉛限量標準0.2ppm、汞限量標準0.05 ppm;蔬果植物類可食部分鎘 限量標準0.05-0.2 ppm以下、鉛限量標準0.1-0.3 ppm以下)之農地。
<p />七、農地所在地公所就受理申報案件,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現地勘查: <br />(一) 第一期作申報資料登錄後,應於三週內針對當期作申報農地完成全面初 勘,確認無種植綠肥作物以外作物。第二期作休耕期結束前三週內勘查 確認當期作申報農地無搶種綠肥作物以外作物。無法於規定期間完成勘 查者,應將逾期原因及預定完成期間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 送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備查。 <br />(二) 於休耕期間內勘查當期作申報種植綠肥作物農地之作物成活率;申報辦 理生產環境維護及耕作困難地措施之農地,確實依本作業規範辦理。並 確認申報農地無種植綠肥作物以外作物及落實田間管理。
<p />八、經勘查符合下列規定者,依所申報辦理之措施核予給付: <br />(一) 申報種植綠肥作物,依綠肥作物成活率標準及核定面積給付。 1.綠肥作物成活率佔申報農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給付每公頃四萬五 千元(含綠肥種子費、翻耕費及至少一次之蟲害防治費用)。 2.綠肥作物成活率未達百分之五十,但有辦理翻耕者,核予生產環境維 護給付每公頃三萬四千元。 3.種植綠肥作物農地發現紅火蟻入侵,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防 檢局鑑定,並採取防治措施者,核予生產環境維護給付每公頃三萬四 千元。 <br />(二) 申報各項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依核定面積給付每公頃三萬四千元。 1.翻耕項目:於休耕期間至少翻耕一次,且農地無雜草叢生或荒廢情形 。 2.蓄水項目:農地於休耕期間內維持蓄水狀態,且無雜草叢生或螺貝類 危害情形。 3.因地制宜項目:確依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本會農糧署當地 分署核定措施內容辦理。 4.紅火蟻防治項目:配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防檢局鑑定,並 採取必要防治措施。 <br />(三) 經核定並申報耕作困難地措施者,依下列方式給付: 1.核定仍可實施翻耕者,經公所勘查未種植作物,核發 給付每期作每公頃三萬四千元(每年兩個期作);配合辦理翻耕之期 作,經勘查合格另給予田間管理維護費每公頃六千元(每年限一次) 。 2.因淹水或地形地貌改變,核定無法翻耕者,每期作每公頃給付三萬四 千元(每年兩個期作)。 3.僅一個期作符合「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之耕 作困難地,核定仍可實施翻耕者,經公所勘查該符合基期年期作未種 植作物且完成翻耕,核發給付每公頃三萬四千元及田間管理維護費每 公頃六千元;核定無法翻耕者,該期作每公頃給付三萬四千元。
<p />九、經勘查不合格之案件,依下列方式處理: <br />(一) 農地經勘查有下列情形者,屬申報不符,當期作不核予給付,並取消次 年同一期作申報「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各項保價收購、轉(契 )作、種植綠肥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資格,並由勘查公所通知申請人 ,並副知受理公所註記。 1.農地於休耕期間種植綠肥作物以外作物,或從事經濟活動、事業之生 產,其違規面積為申報不符。 2.農地上有建物、水(漁)池等固定設施(道路用地、水利設施等公共 設施除外)、長期植物或自用作物面積,且於申報時未扣除,該違規 面積視為申報不符。 3.農地已核定為耕作困難地,經查獲有種稻、領取天然災害救助、大宗 蔬菜耕鋤、領取環保機關停耕補償、辦理轉作或種植其他作物等耕作 事實者,視為申報不符,且該筆農地不得再提報為耕作困難地。 <br />(二) 農地經勘查有下列情形,屬勘查不合格,當期作不核予給付,由勘查公 所通知申請人核定情形,並副知受理公所。 1.申報種植綠肥,未種植或綠肥成活率未達百分之五十,且未翻耕。 2.以除草劑處理或替代綠肥作物翻埋作業。 3.種植田菁綠肥農地,逾規定期限仍未完成翻埋。 4.種植綠肥作物農地未落實田間管理,導致發生蟲害且未於期限內翻埋 ;或農地發現紅火蟻入侵,未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防檢局鑑 定,採取防治措施者,除視同不合格,不核予給付外,並取消次年申 辦本作業規範各項措施之資格。 5.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翻耕、蓄水或因地制宜項目,未依申報項目辦 理。 6.核定仍可實施翻耕之耕作困難地,全年兩期作均未翻耕者,當年第二 期作耕作困難地給付及田間管理維護費,均不核予。 7.其他未依本作業規範第六點規定辦理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