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水土保持法第8條及第12條規定
核釋違反水土保持法第八條、第十二條規定,得通知限期改正處理原則如 下: <p />一、違反第八條規定: <br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依第二十二條規定通知限期改 正,屆期不改正,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罰,並得依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二項規定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不改正 ,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 <br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其他款次規定者,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處罰,並得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 不改正,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 <p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br />(一)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依第二 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並通知限期改 正,屆期不改正,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並得依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不改正,按次分別 處罰,至改正為止。 <br />(二)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且其擅自開發 未違反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 <p />三、同時違反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br />(一)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 理與維護者,依上揭違反第十二條規定<br />(一)處理。 <br />(二)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且其擅自開發 違反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並得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命限期改正 ,屆期仍不改正,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