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技術諮議會設置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諮詢審議肥料技術事項,特設肥 料技術諮議會(以下簡稱肥料諮議會)。<p />二、肥料諮議會之任務如下: <br />(一)諮議肥料研究發展事項。 <br />(二)審議肥料檢驗之作業程序、肥料檢驗方法、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等 事項。 <br />(三)審查肥料檢驗單位指定作業事項。 <br />(四)審查肥料效果試驗、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等事項。 <br />(五)諮詢審議其他與肥料技術有關事項。<p />三、肥料諮議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指派委 員中之本會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遴聘(派)植物營養、環境生態、 農藥、肥料及作物栽培等領域之專家擔任或本會人員兼任。<p />四、肥料諮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得遴聘(派) 遞補,遞補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p />五、肥料諮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本會農糧署編制內人員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處理肥料諮議會經常事務。<p />六、肥料諮議會以每年召開全體委員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委員會議及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 能出席者,由召集人事先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為主席。 前項臨時會議,由召集人依特定肥料諮議事項,召集具相關領域之委員 出席會議。<p />七、肥料諮議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列席。<p />八、肥料諮議會之決議事項,應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其會議決議事項,以本會名義行之。<p />九、肥料諮議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 通費等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