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於蔬菜、青果、畜產、漁產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農、林、 漁、牧業產品及其加工品之共同運銷適用之。 第3條 參加農民團體辦理之共同運銷者,以該團體之會(社、場)員為限。 第4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 同運銷。 第5條 農民團體應視區域內農民需要,將農產品共同運銷列為年度重要工作項目 ,訂定事業計畫,並於計畫結束後向上級主管機關提出工作報告。 第6條 共同運銷事業計畫書應詳載左列事項: <p />一、預計全年運銷期別、種類(或品種)及數量。 <p />二、運銷組織與訓練。 <p />三、運銷地區。 <p />四、運銷方式及運銷作業中各項工作之規定。 <p />五、運銷費用及貨款計算。 <p />六、週轉資金之籌措。 <p />七、人事配置。 <p />八、運銷基金或互助金之設置。 <p />九、意外事故之處理。 一○、其他有關事項。 第7條 辦理共同運銷之農民團體得與農產品批發市場辦理保價供應契約。 第8條 辦理共同運銷之農民團體,應邀請供應農產品之農民代表組織共同運銷工 作小組,研議左列事項: <p />一、共同運銷之準備工作。 <p />二、供應市場、種類及數量。 <p />三、運銷費用。 <p />四、互助金之管理運用。 <p />五、共同運銷所遭遇困難問題。 <p />六、運銷設備之運用及運輸方式。 <p />七、有關貨款事項。 <p />八、其他有關共同運銷事項。 第9條 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應為參加個別會(社、場)員建立左列資料: <p />一、生產資料卡:載明作物栽培面積、預估產量、或牲畜飼養頭數。 <p />二、供貨資料卡:載明各月份預期供貨量及實際供貨量。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農民團體,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九條第二 項之互助金,得予以補助。 第11條 辦理共同運銷之農民團體,應指派專人負責辦理各項運銷業務。 第12條 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季查核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之產銷資料,於發現 有不實情況時,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改善或令其停止辦理共同運銷。 第13條 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業務應由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考核標準辦理考核獎勵。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