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
第1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利本會林務局處理其經管已無繼續營林必要之國有林地,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特訂定本要點。 第2條 本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以下簡稱國有林地),其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林管處)檢討已無法復育造林,並符合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得依國有財產法及其相關規定所定程序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p />一、訂有租約作建築或附屬用地使用(含擴大使用租約約定以外土地)。 <p />二、訂有租約作水田、旱地使用。 <p />三、作寺廟、教堂使用。 <p />四、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地方發展需要報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定之農業專區。 <p />五、其他已無法恢復營林者。 前項所稱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之評估指標查核,如附表。 第3條 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之國有林地屬保安林者,應先依森林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辦理。 第4條 經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國有土地,由林管處會同國有財產局所屬地區辦事處或分處,辦理土地移交接管及其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事宜。 第5條 本會函報財政部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林管處應即將相關圖冊送本會水土保持局辦理劃入山坡地範圍作業,並於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後,辦理公用財產產籍異動及修正事業區圖。 第6條 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處理程序,應依本要點及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附表
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評估指標查核表
<p />一、查核項目如下:
查核項目
查詢結果及限制內容
備註
1. 是否位屬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劃定之特定水土保持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2. 是否位屬水土保持局公告之土石流潛勢溪流範圍內
□是 □否
限制內容:
3. 是否位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十九條指定之自然保留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4. 是否位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第一項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5. 是否位屬國家公園法第十二條劃分之生態保護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6. 是否位屬河川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劃定之河川區域
□是 □否
限制內容:
7. 是否位屬地質法第五條劃定之地質敏感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8. 周邊地區林地歷年有否發生災害
□是 □否
限制內容:
<p />二、查核結果:
□符合
□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