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農田水利會預算執行要點
壹、總則<p />一、台灣省各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各會) 預算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 者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p />二、各會所列之收入預算,應切實收納。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 應全數解繳,不得坐抵或挪移墊用。
<p />三、各會所列之支出預算,應遵照核定計畫秉承革新節約之原則嚴格執行 。
<p />四、各會已列預算之計畫應於年度內依預定進度辦理完成,其支出預算部 分,除確實具有符合有關規定外,不得任意流用科目、變更計畫及進 度。
貳、分配預算之編造核定及修改 <p />五、各會收支預算,應依規定編造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切實執行。收支預 算之分配,應於預算執行前,由各計畫承辦單位依核定預算數,配合 計畫實施進度,妥為規劃分配,並填具預算分配表,送主計單位彙辦 。
<p />六、各會編造分配預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br />(一) 收入、支出預算均應按期辦理,每三個月為一期,全年度分為四期 。<br />(二) 收入預算,應就全年度預算數,考量可能收起之時間,依收入來源 別各級科目,編造收入預算分配表。<br />(三) 支出預算,應就全年度預算數,配合計畫預定進度,編造支出預算 分配表。
<p />七、各會分配預算,應於預算核定後十日內由主計單位彙編,簽報會長核 定後,函送各計畫承辦單位,據以執行。
<p />八、各會分配預算經核定後,應切實執行,如有未依照預定工作進度完成 ,或原定支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時應將已核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 數之一部或全部暫停執行。
<p />九、各會於年度進行中,其支出分配預算內各計畫之實施進度及費用需調 整分配時 (係指原預算數不變,僅對分配數之分配內容有所調整者而 言) ,應由計畫承辦單位提出具體資料及理由會同主計財務單位簽報 會長核准後,由主計單位就核准變動之有關科目編製變動後預算分配 表分函各計畫承辦單位據以執行。
參、科目流用 一○、各會於年度進行中,支出分配預算在同一工作計畫 (指四級科目) 內各級明細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 互相流用並併入年度決算辦理,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br />(一) 同四級科目五級科目以下之流用,每一明細科目全年度流入、流 出數額在核定預算數百分之二十以內,由計畫承辦單位提出具體 資料及理由,簽報會長核定後,送主計單位編造科目流用表,據 以執行。 <br />(二) 前項科目流用表,應依科目別順序編製,作為年度決算書參考表 ,供主管機關查核。
一<p />一、預算科目流用之限制: <br />(一) 事務費、工作站辦公費、員工聯誼活動費、編印費等,及其他訂 有一定比率編列之各預算科目不得流入,並不得以其他名義在其 他科目下支應。 <br />(二) 各項工程管理費,不得流入。 <br />(三) 各項工程費及依契約或其他特定用途之經費不得流出。 <br />(四) 正式人員用人費用,除專案報准外,不得流出。
一<p />二、各會預算科目流用最遲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五日前辦理以免影響辦 理年度決算工作。
肆、財務收支事項 一<p />三、費用支出各科目 (四級以上科目) ,如因法令規定或業務實際需要 且有妥善財源必須增加費用支出時,應敘理由,提經會務委員會審 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併入決算辦理。 收入各科目 (四級以上科目) 為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收入 ,應併入年度決算辦理。 前項增加收支併入決算事項,應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前辦理完成。
一<p />四、各會所收各項收入除政府指定特定用途之款項外,應按規定存入水 利會財務收支處,不得存入未經核定之金融機構。
一<p />五、各會已列預算之各項收入,不得以預收款、代收款、暫收款等科目 列帳。
一<p />六、各會之保管、代收、暫收、預收等款,均應存入財務收支處,不得 挪移墊用,並應隨時注意清理。
一<p />七、預付款應力求避免,其確因事實需要者,應以預算所定經費為限, 並應隨時注意清理。
一<p />八、收入預算財源如有短收時,應即檢討支出預算內可暫緩支出項目, 予以緩辦,以減少支出避免發生虧絀。
一<p />九、長期借款之舉借,應依規定程序辦理。
二○、資本支出之執行,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而 必須於當年度辦理者應於下年度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 及擴充在核定預算同四級科目內五級科目以下,得由會長依業務實 際需要調整之。
二<p />一、各項經費之支付除週轉金外應以支票為之。
二<p />二、各會各項經費支付之時限,除緊急事項應隨到隨辦外,普通事項之 付款自接到付款單據至簽開支票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不得超過五天 。
二<p />三、各會有關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之會計憑證,非經主辦主計人員或 其授權人簽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二<p />四、各會有關設定負擔或發生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 約非經主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二<p />五、員工預借薪津最高以一個月薪資所得額為限,並應自次月起按月收 回,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預借旅費應於銷差後十五日內收回。
二<p />六、各會有關員工待遇經費應先由總務單位依規定支給標準列冊,送人 事單位審核其職級、薪額及眷口相符後,再送主計單位核計相符後 始得支付。加班誤餐費及出差旅費並應嚴格審核。
二<p />七、各項獎金應按規定核實發給。
二<p />八、會計年度終了後各會對已收未及於十二月卅一日前解庫之收入應敘 明理由限於元月十日前解繳並仍列作該當年度收入處理,而對已發 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者除以前年度支出之歲出應付款,應 即停支外,至本年度支出部分,可經主辦會計人員詳加審核後,繼 續支付至元月十日止,亦仍列作該當年度支出處理,惟屆期如仍未 支付者,則應核實填具有關各種保留申請資料統計表於年度終了二 十天內,由主計單位會有關單位依規定審核簽報會長核定,始得以 權責發生數列入決算處理。
二<p />九、資本支出如已發生權責,不論全部未執行或一部分未執行,由計畫 承辦業務單位填具資本支出預算保留申請表,於年度終了後二十天 內,送主計單位審核彙編後,簽報會長核定,始得列入年度決算, 並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
三○、各會對於同一單據,如須分列為二個以上會計科目,而憑證無法分 割者應填具支出分攤表分別粘貼於各該出帳科目之粘存憑證內。
三<p />一、各項收支科目,均已固定編號,所有預決算及會計報表之科目均應 列明。
三<p />二、各項墊付款除緊急或災害搶修及主管機關核定之補助工程案應先報 主管機關核准,再提經會務委員會審議追認外,餘各項墊付款仍應 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八條規定應先提報會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後,報主管機關核定。
三<p />三、動支意外事故損失準備時,應專案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依規定程 序辦理。
三<p />四、工作站員工因公出差或請假 (公假除外) 未出勤時,應按日扣除其 月額旅費。
三<p />五、為期各會年度預算之執行,能符合有關規定,切實執行,主管機關 每年應作不定期之輔導與檢查。其輔導及檢查之方式、日期由主管 機關視業務實際需要另訂之。
伍、其他 三<p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