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交通費郵電費支給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會務委員交通費支給基準如下: <p />一、未接受主管機關會費補助之農田水利會: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 萬六千元。 <p />二、接受主管機關會費補助之農田水利會: <br />(一)灌區面積公頃數除以會務委員名額所得之商在一千以上者,每人每 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但上年度接受主管機關依補助財務 困難農田水利會計畫補助該農田水利會營運改善者,每人每月不得 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br />(二)灌區面積公頃數除以會務委員名額所得之商未滿一千者,每人每月 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第 3 條 會務委員郵電費,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