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農田水利會員工福利互助要點
壹總則
<p />一、臺灣地區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為發揚員工互助精神,增進
共同福利,安定其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水利會,係指臺灣省、臺北市各農田水利會、臺灣省各地
農田水利會聯合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農田水利會聯合會。
<p />二、各水利會員工福利互助業務,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
)辦理,各參加互助之水利會由人事單位主辦,主計、總務單位協辦
。
<p />三、各水利會編制內員工,其福利互助,均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p />四、本要點所稱之水利會員工親屬,以居住臺灣地區並設有戶籍者為限。
貳互助人受益人
<p />五、各水利會編制內員工,依第三點規定,應一律參加為互助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絕或退出。
前項參加福利互助人員,指專任有給之員工(包含機要人員)而言,
不合參加福利互助之人員各水利會不得為其辦理,違者,除其已繳納
互助金不予退還,已領之各項互助補助費,應由各該水利會負責賠償
外,其負責審核人員並應依照有關法令,從嚴議處。
<p />六、本要點所稱福利互助之受益人,除本人喪葬互助外,均為互助人本人
。
<p />七、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br />(一)配偶。
<br />(二)子女。
<br />(三)父母。
<br />(四)被招贅之子或出嫁之女。
前項第二款之子女,如未成年,其應行領受之補助費,應由其監護人
具領。
<p />八、前點互助人本人喪葬補助費無遺屬具領時,依左列順序之規定辦理。
<br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br />(二)互助人原服務水利會具領依照規定保管。
參互助人之參加、退出及停止
<p />九、各水利會員工參加互助應填具福利互助卡一式兩份由水利會審核後,
以一份送聯合會,一份存查。
<p />十、新進、離職或死亡人員,參加及退出互助應以到職、離職或死亡日起
生效,但當月之互助金,仍照全月份扣收。
十<p />一、互助人轉調職其他水利會者,由原服務水利會扣繳當月份互助金,
調任水利會扣繳次月份互助金,並通知聯合會,辦理移轉登記。
十<p />二、互助人如發生依法停職或留職停薪等情事時,依左列規定辦理。
<br />(一)互助人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其在服役期間,應視同繼續參加互
助,個人負擔之互助金,由水利會全額負擔。
<br />(二)除前款人員外,其奉令停職或留職停薪互助人,應即停止互助。
俟其停職原因消滅准予復職並補發其薪津時,其前後權利義務,
視同存續,停職期間之互助金及應受領之補助費應予補扣補發,
如經確定免職時,應追溯自停職之日起退出互助。
十<p />三、退出或停止互助,互助人已繳之互助金,無論其在互助期間已否領
受補助費,一律不予退還。
十<p />四、各水利會如有新參加互助人或互助人有下列異動事項,應按月或隨
時填具「異動通知」送聯合會辦理登記(新進員工並應檢送福利互
助卡),並同時登記於水利會存查之互助卡表,以備查考:
<br />(一)新進員工參加福利互助者。
<br />(二)互助人退出、停止互助或復職事項。
<br />(三)互助人姓名之更改。
<br />(四)互助人職級職稱及福利互助俸額之變更。
<br />(五)互助人服兵役、入伍、退伍之異動。
<br />(六)其他有關事項。
肆互助經費之籌措、保管及運用
十<p />五、員工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及解繳方式如左:
<br />(一)員工每人每月依現任職級按規定之福利互助俸額百分之三繳納福
利互助金,由各水利會人事單位列單通知主計單位及出納人員,
於每月發放薪津時予以扣收,並於當月十日前解繳聯合會在銀行
所設之福利互助專戶,並通知聯合會。
<br />(二)水利會專案撥發員工之眷屬生活補助費,每人以五口為限,按預
算員額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內,一次撥由聯合會在銀行所設福利互
助專戶,統籌保管運用,其有增額人員,得自參加互助生效日撥
繳之。
前項福利互助經費及孳生之利息,悉充本福利互助業務之用,不得
移作其他支出。福利互助俸額標準依附表<br />(一)<br />(二)之規定,並
得參照公教人員福利互助俸額標準隨時調整之。
伍互助事項及補助標準
十<p />六、員工福利互助事項規定如左:
<br />(一)結婚互助。
<br />(二)退休互助。
<br />(三)資遣互助。
<br />(四)喪葬互助。
<br />(五)重大災害互助。
十<p />七、福利互助補助標準規定如左:
<br />(一)結婚互助:補助二個福利互助俸額。
<br />(二)退休互助:下列人員參加互助在五年以內者,每滿一年補助三個
福利互助俸額,滿五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增給一個福利互助俸
額,最高以二十五個福利互助俸額為限。
1.會長任期屆滿退職者。
2.職員退休者。
3.技工、工友依照技工管理規則或事務管理規則退職者。
<br />(三)資遣互助:
1.奉准資遣參加互助在五年以內者,每滿一年補助三個福利互助
俸額,滿五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增給一個福利互助俸額,最
高以二十五個福利互助俸額為限。
2.奉准辭職解僱者,參加互助,每滿一年補助一個福利互助俸額
,最高以二十五個福利互助俸額為限。
<br />(四)喪葬互助:
1.互助人本人死亡:參加互助在五年以內者,每滿一年補助三個
福利互助俸額,滿五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增給一個福利互助
俸額,最高以二十五個福利互助俸額為限。
2.互助人眷屬死亡:父母或配偶補助五個福利互助俸額,仰賴互
助人撫養之子女補助二個福利互助俸額。祖父母或孫子女以賴
互助人撫養並經服務機關審查屬實者,補助二個福利互助俸額
。
<br />(五)重大災害互助:互助人居住之住宅遭遇火災、風災、地震、水災
等災害,得予補助,其補助標準,依附表<br />(三)之規定。
前項各款互助補助標準得參照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及有關法
令隨時調整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所稱眷屬應以賴互助人撫養並經服務機關審查
屬實者。
凡新參加互助未滿一年,因故死亡或退休(職)資遣者,其互助年
資以一年計。
陸申請補助及限制
十<p />八、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