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辦理天然災害緊急工程處理要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監督輔導農田水利會因農田 水利設施遭受天然災害時之緊急防救,並確實掌控災情迅予處理善後 ,以維正常營運,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農田水利會管理之農田水利設施遭受天然災害,應先行主動辦理緊 急處理之搶險、搶修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並於災害發生後立即向 農委會查報災情。 三各農田水利會年度預算,應依年度支出預算總額百分之一編列災害準 備金,支應災害緊急搶險、搶修及復建經費之需。 前項準備金於每年汛期過後(即十一月底以後),若有尚未動用者得 專案報請農委會核准,充為其他工程之用。 四各機關委託代管之區域或都市排水,其設施遭受災害時不適用本要點 ,應另案提報委託機關處理之。 五農田水利設施之經常性管理維護工程及臨時性水利措施,不得列入災 害搶險、搶修工程,應在年度預算歲修維護經費辦理。 六災情查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br />(一)每遇颱風、豪雨侵襲後,各農田水利會應即派員全面調查轄區內農 田水利設施受災情形,據實詳填天然災害農田水利設施損毀報告( 以下簡稱災害損毀報告),並以最快速方式提報農委會彙整。 <br />(二)災害發生後之第一次災害損毀報告應於受災日起二日內提報;最後 之災害損毀報告應於該次災害消失之日起二日內提報。 <br />(三)災害查報應以災害發生原因為查報單元,並於災害損毀報告中填明 災害名稱及敘明第幾次報告。該次單元災情若一次查報齊全時,即 以「全」次報填之,如一次無法查明時,應依序填列各次報告之順 位。 <br />(四)災害損毀報告最末欄為合計,各提報單位應按欄分別加予統計,俾 以瞭解受災之數值。 <br />(五)同一單元災害名稱之災害損毀報告,如分次查報時,其上次提報之 災情資料不必重複填入下次報告,惟填報下次報告時,應將上次提 報之合計數值填入並加累計,俾以瞭解該次災害單元受災之總值。 七農田水利設施遭受天然災害,為防止災情擴大,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及 無法取輸水灌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br />(一)辦理之搶險、搶修工程前、後,均應在原受災現場選定易於辨識背 景拍照存證,並將辦理情形及預、決算書等資料一併逐件裝訂成冊 ,俾予查核。 <br />(二)搶險、搶修工程可一次辦理完成時,如渠道或圳路沖毀無法輸水灌 溉,除土方復原外,需再辦理內外面工修復,始能確保渠道安全者 ,應以一次辦理為原則。 <br />(三)搶險、搶修工程以公開招標為原則,如搶險、搶修期間受限時,等 標期得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簽報會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後予以縮短。 <br />(四)如有立即之危險時得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採比價或議價方式處理。 八各農田水利會應以該年度所列災害準備金,優先支應天然災害搶險、 搶修及復建所需經費。如有不足,應調整年度工作計畫支應;再有不 足,得檢附農田水利會天然災害農田水利設施災後申請勻支或補助說 明書乙式三份,於每年九月底以前提報農委會統籌申辦補助。各受災 農田水利會除特殊重大之災害外,其申辦補助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 九災害工程經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br />(一)各農田水利會經核定之災害工程經費,應依核定事項辦理,不得變 更用途或流作處理災害以外之其他用途。 <br />(二)搶險、搶修經費不得辦理調整,惟復建工程得視實際執行需要,在 原核定經費內辦理調整。但原核定之復建工程應辦而未辦者,其經 費不得調移他項復建工程辦理調整。 <br />(三)各農田水利會調整經核定之災害工程經費,每年以辦理一次為限。 一○各農田水利會經核定之復建工程,其設計初稿、工程發包、驗收決 算等作業,應依照「農田水利會工務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各件復 建工程除特殊原因報准外,應於翌年五月底以前全部辦理完成。 一一農田水利設施管理或災害處理人員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br />(一)對於災情查報、災害搶險、搶修及復建工作,任勞任怨如期完成 之有功人員,應給予獎勵。 <br />(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對其有關單位及人員,視情節輕重予 以議處: 1查報災情未盡責或不實而有浮報情事者。 2對於災害未能及時搶險、搶修造成災情擴大,致人民生命財產 遭受損失、公共設施受損或發生其他意外者。 3復建工程未能依規定期限完工者。但因特殊原因事先報奉核准 者,不在此限。 4未依規定編列災害準備金或有浮報需補助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