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資參與農田水利會聯合建設基金管理運用要點
<p />一、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政府出資參與農田水力會聯合建設基金 (以下稱本 基金) , 特定定本要點。
<p />二、本基金來源如下:
<br />(一)六十四年政府實施健全農田水利會方案,中央補助農田水利會三億 元計畫收回墊款。
<br />(二)台灣省政府為協助繳存農田水利會聯合建設基金較少,財務欠佳之 水利會工程建設、貸款之需要,出資七千五百萬元。
<p />三、本基金及全部孳息應循環運用,委由農田水利會聯合建設基金管理委 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理,並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 委會)監督輔導之。
<p />四、本基金之存儲運用等財務管理、貸款申請程序、償還手續、貸款利率 ;貸款期限或到期不還之處理等事項,除貸款期限視工程受益及負擔 程度訂為三年至十年外,其餘均照農田水利會聯合建設基金設置及管 理運用要點規定辦理。
<p />五、經農委會核准興辦之各項農田水利工程,得由本基金貸與。
<p />六、第二點第一款未收回之墊款俟農田受益時,應即徵收工程受益費予以 歸墊。
<p />七、本基金於管委會解散時解繳農委會辦理。
<p />八、本基金之管理運用及收支情形,應由管委會於每年十二月底年度終了 時報農委會備查。
<p />九、本基金管理所需經費,得由本基金存款利息開支。
<p />十、本基金年度預算由管委會編列預算,報請農委會核准。
十<p />一、本基金之運用超過本要點規定範圍時,報請農委會核准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