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友平時考核獎懲要點
<p />一、本要點係依據行政院頒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六十條訂定。
<p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係指技工、駕駛、工友。
<p />三、本局工友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之。
<p />四、本局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嘉獎:
<br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蹟者。
<br />(二)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br />(三)協助辦理各項業務競賽或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表現或成績
優良者。
<br />(四)熱心公益,或其它與公務有關之行為,有優良事蹟者。
<br />(五)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模範者。
<br />(六)對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p />五、本局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功:
<br />(一)工作負責盡職,服務良好,對本局聲譽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br />(二)協助處理緊急任務或偶發事件,能妥善完成者。
<br />(三)對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p />六、本局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申誡:
<br />(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
<br />(二)言行失檢,有損本局聲譽,情節輕微者。
<br />(三)對公物未善盡保管責任,損失輕微者。
<br />(四)不服從工作指派,情節輕微者。
<br />(五)對交辦事項,執行不力,經催促仍遲滯不辦者。
<br />(六)上班時間內未經請假擅離工作崗位,或從事不當行為,經查情節較
輕者。
<br />(七)經排定輪值日(夜)無故不到勤或擅離崗位或因事無法值勤委請他
人代值勤時,無正當理由,事前未填報互調(代)值日申請單者。
<br />(八)無正當理由曠工達四小時,或一個月內累積達一日者。
<p />七、本局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
<br />(一)代替他人或委託他人不實刷到、退,經查屬實者。
<br />(二)懈怠職務,處事失當或言行不檢致影響本局聲譽,情節較重者。
<br />(三)對公物未善盡保管責任,損失較重者。
<br />(四)不服從工作指派或與長官爭吵,情節較重者。
<br />(五)工作不力,貽誤公務,情節較重者。
<br />(六)挑撥離間,製造是非或誣控濫告長官、同事,經查屬實者。
<br />(七)其他有違善良風俗或影響機關聲譽之行為,經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
而喻知緩刑或易科罰金者。
<br />(八)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達一日以上,未達三日,或一個月內累積達二
日以上,未達六日者。
<p />八、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曠工論:
<br />(一)未辦妥請假或休假手續擅離職守者。
<br />(二)假期已滿仍未銷假者。
<p />九、工友解僱(終止契約)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p />十、本要點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原因、動
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十<p />一、一年(一月至十二月)內經功過相抵後累計達記功一次以上者,年
終考核優先考列甲等。
十<p />二、一年(一月至十二月)內經功過相抵後累計達申誡一次以上者,年
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累計達記過二次以上者,年終考核列為丙等
。
十<p />三、工友平時獎懲由各組、室主管於事實發生後,隨時簽送秘書室彙簽
請首長核定後發布之。
十<p />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