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因應土石流防災重機械待命緊急作業方式
<p />一、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颱風豪雨及防汛期間,即時疏通水路及橋涵之堵塞,暢通水流,避免造成災害,並防止土石流災害發生或擴大,支援相關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辦理安置重機械待命,特訂定本作業方式。<p />二、進駐地點之選定:<br />(一)由本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 方政府)及執行單位於每年三月底前就選定可能發生土石流之高危險 地點,報分局核備後通知各執行單位。<br />(二)會同選定時,宜與地方政府協議經費支應事宜,地方政府可自行支應者,由分局報本局核備並副知地方政府。<p />三、進駐條件:本局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開設後基於防減災需求考量時。<p />四、進駐時機:由本局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依前項進駐條件通知分局 或分局視實際需要轉知執行單位進駐,或由執行單位向分局提出申請 獲同意後進駐。<p />五、分局施工中工程作業機械就近待命,併入安置重機械數量,進駐、作業時得準用本作業方式標準單價計價。<p />六、撤除進駐:地方政府轄區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解除時,惟執行單位向分 局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則不在此限。<p />七、作業契約之訂定:<br />(一)訂定契約:執行單位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就核定之待命地點與廠商訂定契約,其副本應送分局備查。<br />(二)補助標準:依契約單價全額核實撥付,惟所列單價不得高於本作業所列標準,如有特殊原因高於標準單價時,應報請分局轉報本局核定;如執行單位已有相關規定不高於本局標準時,得依該規定辦理。<br />(三)契約內容:1.契約期限:一年訂定一次為原則。2.作業機具:含所需機械種類、型號和數量、待命地點。 3.標準單價分類:標準單價採每小時契約單價,分進駐單價及作業 單價二項,前揭進駐指機具已抵達待命地點準備作業。 4.作業單價訂定: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每年一月份「公共工程 價格資料庫」所公布之各地區單價訂定,內含保險費、雜費,如 附表。5. 進駐單價之訂定為作業單價之半額。 6.作業內容:本項進駐及作業以疏通水路、橋涵之堵塞、暢通水流 等避免造成災害之工作為原則,若有其他緊急需要,則依照「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支援地方政府因應土石流災害處理協助項目及程 序規定」另案申請支援核定搶修通工程方式辦理。必要時,得由 執行單位向本局各分局提出跨區支援或增加機械數量之申請認可 後,機動調度,並副知本局。<p />八、請款核銷方式:需本局支應經費者,執行單位應於作業完成後二週內檢附收款收據、會計報告、相關表報及照片等相關文件,函送分局審核後以撥款申請書報本局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