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委辦計畫研提及審查原則
<p />一、為強化與明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 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委辦計畫提報及審查流程,特訂定本原則 。
<p />二、本原則之適用範圍包括本局及各分局委託大專校院、研究機構、團體 或個人辦理之相關專業、技術服務、研究發展及資訊等服務計畫。
<p />三、委辦計畫應由本局及各分局依其性質區分類型如下: <br />(一)一般型計畫:指一般性年度計畫之先期規劃調查或系統維護擴充等 相關專業、技術、資訊及研究發展等服務計畫。 <br />(二)競爭型計畫:指為引導本局(各組、室、中心)及各分局發展重點或 大型研究領域,提昇業務能量及服務推廣,或因應業務特殊需求等 能使資源做更有效率運用之計畫。
<p />四、計畫經費來源:年度公務預算、特別預算及農村再生基金預算編列之 委辦經費及資訊服務費。 <br />(一)一般型計畫:在可支用數百分之八十額度內研提。 <br />(二)競爭型計畫:在可支用數百分之二十額度內研提。
<p />五、本局及各分局研提年度委辦計畫時,應依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求提 報,其提報作業流程如下: <br />(一)至本局委辦計畫管理系統(http://plan.swcb.gov.tw/) 填列委辦 計畫提報表(表一)。 <br />(二)各業務組室及各分局應於審查會議召開一週前,提送委辦計畫提報 表 ( 表一 ) 至承辦單位 ( 綜合企劃組 ) 彙整。
<p />六、為審查提報之委辦計畫,應組成審查小組並召開審查會議辦理。審查 委員組成及會議召開程序如下: <br />(一)審查委員計十四人,其中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分別擔任召集人與副 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綜合企劃組長、農村建設組長、保育治理 組長、監測管理組長、土石流防災中心主任、會計室主任及各分局 分局長擔任,不克參加者,得指派科長或以上主管 ( 本局 )、秘 書 ( 各分局 ) 或以上主管代理之。 <br />(二)審查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克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兩者均未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br />(三)審查會議出席委員人數需達全體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始得召開 。 <br />(四)審查委員代表之組室或分局為提報單位時,不參與該案件審查。
<p />七、審查會議期程: <br />(一)每年十一月召開下年度一般型委辦計畫先期作業審查。 <br />(二)次年三月前召開該年度競爭型委辦計畫先期作業審查。 <br />(三)視需要得召開臨時審查會。
<p />八、審查原則: <br />(一)提報單位應列席說明,並由審查委員針對各計畫之必要性、預算編 列、目的、工作項目、預期成果、效益及其應用等項目綜合審查。 <br />(二)提報單位未出席說明者,所研提計畫該次會議將不予審查。
<p />九、審查結果處理原則: <br />(一)委辦計畫經審查同意者,由承辦單位(綜合企劃組)彙整審查結果簽 陳 局長核定後由各單位依程序簽辦。 <br />(二)本局採購金額區分兩類,第一類為五百萬元以上者,第二類為未 達五百萬元者,依本局委辦計畫各階段授權決行層級表辦理 ( 附 件一 )。 <br />(三)各分局委辦計畫案件依各分局委辦計畫各階段授權決行層級表辦理 ( 附件二 )。 <br />(四)委辦計畫案件上網招標相關作業,各提案單位依委辦計畫作業流程 ( 附件<p />三、<p />四、<p />五、六 ) 辦理。
<p />十、委辦計畫變更之處理程序: <br />(一)僅計畫名稱變更,但辦理項目、內容及經費未變動者,由各單位簽 陳核准後會承辦單位(綜合企劃組),提下次審查會議報告並備查 。 <br />(二)計畫經費調整未超出原提報額度且下修幅度百分之二十以內者,由 各單位直接敘明理由簽陳核准,提報審查會議報告並備查。 <br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提報審查: 1.同時辦理計畫名稱及辦理項目、內容之變更。 2.經費超出原提報額度或下修幅度超過百分之二十者。 3.計畫項目、內容有大幅調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