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
<p />一、目的:
為確保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及維護漁業秩序,並保障漁民及漁船海上
作業之安全,特訂定本護漁(漁業巡護)標準作業程序。
<p />二、相關法律依據:
國家安全法、海岸巡防法、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以下簡稱領海
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以下簡稱經濟海域法)
、災害防救法、漁業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
稱兩岸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港澳關係條例)。
<p />三、護漁範圍(參見附圖一):
<br />(一)我國內水、領海、鄰接區(包含對大陸船舶之禁止與限制水域)。
<br />(二)專屬經濟海域。
1未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重疊之專屬經濟海域。
2與日本及菲律賓重疊之專屬經濟海域,其範圍如下:
(1)北緯二十九度十八分以南、東經一二二度三十分至一二六度以
西與日本重疊之專屬經濟海域。
(2)北緯二十度以北、東經一一九度至一二五度七分與菲律賓重疊
之專屬經濟海域,但不含北緯二十一度十九分以南、東經一二
一度十八分至一二二度二十三分巴丹群島週邊海域。
<br />(三)太平洋公海及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海域。
<p />四、執行機關:國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沿海各縣(市)政府。
<p />五、配合機關:內政部、外交部、法務部、交通部及其所屬各港務局、財
政部關稅總局及其所屬各關稅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財團法人海峽
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
<p />六、護漁通報機制及緊急應變程序:
<br />(一)通報時機:
1遇有外國或港澳地區漁船非法進入我護漁範圍(太平洋公海除外
),或大陸漁船非法進入我禁止或限制水域從事漁撈作業時。
2在我護漁範圍內作業,遭遇外國、港澳或大陸公務船舶企圖登臨
檢查時。
3在我護漁範圍內作業,發現我國漁船從事不法漁業行為或其他非
漁業行為時。
4在我護漁範圍內作業,發生海事(海上作業糾紛、海盜或挾持)
案件時。
5在我護漁範圍內作業,發生海難(不可抗力或其他必須緊急救援
)案件時。
6在我護漁範圍內作業,發現其他船舶發生海事海難事件時。
<br />(二)通報方式:
1依「臺灣地區漁業通訊電臺通聯頻率及聯繫表」(如附表)規定
頻率,向相關漁業專用(通訊)電臺通報。相關漁業專用(通訊
)電臺接獲通報後,即時判讀通報內容後,製作漁船重要通報紀
錄,通報各相關執行機關據以處理。
2漁船遇險情況危急,啟動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時,臺
北任務管制中心於接獲求救之衛星訊號,並與農委會漁業署確認
漁船資料後,應即通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據以處理。
3以「一一八」海巡免付費報案系統向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通報。
4通報流程詳如附圖二。
<br />(三)通報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經緯度)、船名與統一編號
、船舶特徵、遭遇狀況及請求救援事項。
<br />(四)執行機關接獲通報之緊急應變作業程序:
1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接獲本作業程序六<br />(一)1、2、3項通報後
,即啟動如下政府護漁緊急應變作業(流程詳如附圖三):
(1)對企圖登臨我漁船之外國、港澳或大陸公務船舶實施監控,以
保護我漁船安全,並依實際需要協調國軍作戰指揮中心派遣機
艦協助監控。
(2)對越界捕魚之外國、港澳或大陸漁船進行取締蒐證,並將蒐證
資料及查扣或沒入船舶移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處分。
(3)對違規作業之我國漁船進行取締蒐證,並將蒐證資料移送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處分。
2執行機關接獲本作業程序六<br />(一)4、5、6項通報後,即啟動
如下政府處理海事海難漁船緊急應變作業(流程詳如附圖四之一
及附圖四之二);
(1)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接獲我漁船發生海事案件時,即派遣船艦介
入調處、押解涉案人船執行犯罪行為偵辦調查,並依實際需要
聯繫協調農委會、內政部、外交部、法務部、行政院大陸委員
會提供相關協助。
(2)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接獲我漁船發生海難案件時,立即研
判案情,設法與通報者隨時保持聯絡,並按漁民生命財產可能
遭受威脅之程度,指揮調度飛機或護漁船艦前往救援;對我國
飛機或護漁船艦無法前往救援之海域,應協調相關國家之搜救
單位派遣飛機或船艦就近救援。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督導漁業專用(通訊)電臺與受
難船舶保持聯繫,通報附近作業或航行漁船協助救援,並製作
災害通報單,協調相關配合機關協救。
(4)遇有重大海難事故,即由交通部及各相關縣(市)政府成立中
央(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p />七、執行機關護漁頻度:
<br />(一)我國內水、領海、鄰接區海域:依國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各縣(市)政府例行勤務執行之。
<br />(二)專屬經濟海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排定每個月以五次為原則,並
依漁期、漁區或突發事件之需要,適時增加護漁頻度。
<br />(三)太平洋公海:每年護漁頻度,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會商定之。
<br />(四)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海域: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會商訂定後,專案報行政院核定之。
<p />八、護漁原則:
<br />(一)外國漁船:有違反我國相關法令規定之虞時,執行機關得進行緊追
、登臨、檢查、驅離,必要時,得予扣留、扣押、逮捕或留置,並
交由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置。執行上述措施事項,應符合下列原則
:
1應審酌外國船舶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