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發展基金獎勵水產海事相關院校及職訓中心畢(結)業生上漁船服務要點
<p />一、為獎勵水產海事院校或其他學校相關學科畢業生,或經職訓中心相關 訓練結業者上漁船服務,以提高漁船幹部船員素質,並充裕漁船人力 ,特訂定本要點。 <p />二、獎勵之對象如下: <br />(一)水產海事院校相關科系畢業。 <br />(二)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以上輪機、機械、電機、電工等科系畢業。 <br />(三)海軍士官學校以上輪機科畢業。 <br />(四)公共職訓中心訓練結業,領有冷凍空調裝修、車床工、鉗工丙級以 上技術士檢定合格證書者。 <br />(五)本要點修正實施前繼續領取獎勵金尚未期滿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以初次上漁船工作者為限,並需經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之幹部船員專業訓練班結業,但第二款至第 四款人員限參加輪機科訓練。 第一項獎勵名額每年最多六名,以第一款及第五款人員為優先,由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協調相關漁業團體、公司遴選之。 前項相關漁業團體應責成所屬漁業公司僱用該等人員上船時,依一般漁船 船員僱用方式簽訂僱傭契約,並應按月發給薪資及分紅。 <p />三、經核定者,其獎勵金在上國外基地作業遠洋漁船服務滿一年後提出申 請。 <p />四、獎勵金每年新台幣一百萬元,以發放三年為限。 <p />五、申請獎勵金時,應檢附下列書件依附件一格式向本會申請。 <br />(一)畢(結)業證書影本。 <br />(二)船員手冊影本及漁政機關核發之服務漁船經歷證明書正本。 <br />(三)獎勵金領款收據,格式如附件二。 獎勵金如係由配偶或直系親屬代為申請,應檢附申請人及代理申請人 身分證影本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戶口名簿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