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漁會章程範例
省(市)漁會章程範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漁會。
第二條本會以保障漁民權益,提高漁民知識、技能,增加漁民生產收
益,改善漁民生活,促進漁業現代化,並謀其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之區域為組織區
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p />一、保障漁民權益,傳播漁業法令及調解漁業糾紛。
<p />二、辦理漁業改進及推廣。
<p />三、配合辦理漁民海難及其他事故之救助。
<p />四、接受委託、辦理報導漁汛、漁業氣象及漁船通訊。
<p />五、協助設置、管理漁港設施或專用漁區內之漁船航行安全設
施及漁業標誌。
<p />六、辦理水產品加工、冷藏、調配、運銷及生產地與消費地魚
市場經營。
<p />七、辦理漁用物資進口、加工、製造、配售、漁船修造及會員
生活用品供銷。
<p />八、協助設置、管理國外漁業基地及有關國際漁業合作。
<p />九、辦理會員金融事業。
<p />十、辦理漁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救助及社會服務事業。
十<p />一、倡導漁村副業、輔導漁民增加生產、改善生活。
十<p />二、倡導漁村及漁業合作事業。
十<p />三、協助漁村建設及接受委託辦理會員住宅輔建。
十<p />四、配合漁民組訓及協助海防安全。
十<p />五、配合辦理保護水產資源及協助防治漁港、漁區水污染。
十<p />六、接受委託辦理漁業保險事業及協助有關漁民保險事業。
十<p />七、接受政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十<p />八、經主管機關特准或指定辦理之事項。
本會應依法令輔導下級漁會。
本會辦理前二項任務,應列入年度計畫。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凡本會組織區域內登記有案之區漁會,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入會,應填具入會申請書表,檢附登記證書影本及章
程,並繳納入會費,經理事會審定後入會。
第八條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p />一、破產。
<p />二、解散或撤銷登記。
<p />三、合併於其他漁會。
第九條本會會員有參加本會組織之共同經營機構,聯合經營,與利用
或享受本會有關設施及服務之權利,及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
及事業資金之義務。
第四章組織
第十條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會員代表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由會員選任,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
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理
事長。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常
務監事。
本會置候補理事()人,候補監事()人。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均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甲類會員。
第十一條本會參加全國漁會會員代表,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
由會員代表大會自會員中選任,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
中本會理事長為當然會員代表。
前項會員代表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甲類會員。
第十二條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分別就理事、監事候選人中
選任之,其候選人以所屬基層漁會會員為對象,不限於出席
會議之會員代表,其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
任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第十三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漁會聘、雇人員、漁
民小組組長、副組長、魚市場承銷人及其聘、雇人員,或其
他與漁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漁會有
競爭性之營利事業。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監事因違背法令、章程或有其他損害漁會權益或
信譽行為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
第十五條本會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舉辦之事業或政府委託事業,
或在借入款最高額向行庫借款,其需由理事、監事保證者,
不得拒絕;如有拒絕作保者,依漁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予以
解除職務。
第十六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
,於每屆理事會成立後六十天內擇一聘任之。
本會總幹事之聘任,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行之
;其解聘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第十七條本會視業務需要得分設會務、推廣、供銷、保險、會計及輔
導等部門辦事,必要時得報主管機關核准增設其他部門及事
業機構。
第十八條本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
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等。如有競選公職,
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以解任。但國民大會代表不在
此限。
第五章權責劃分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p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及出席全國漁會之會員代表。
<p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資金之金額。
<p />三、議決會務、事業計畫與報告及年度預決算。
<p />四、議決各種章則。
<p />五、議決漁業改進推廣費之收繳與運用。
<p />六、議決對外借款之最高額。
<p />七、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p />八、議決會員之處分。
<p />九、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二十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p />一、審定會員入會及出會。
<p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p />三、聘任及解聘總幹事。
<p />四、審查會務業務實施計畫,預決算及各種章則。
<p />五、提出有關書類送監事會審查。
<p />六、陳報主管機關及上級漁會之法定書類。
<p />七、提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p />八、其他依職權應辦事項。
第二十一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p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p />二、監察理事會各種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p />三、監察理事會年度決算及會計報告。
<p />四、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p />五、其他依職權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本會總幹事之職責如左︰
<p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p />二、聘僱與解聘、僱所屬員工。
<p />三、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推行會務與業務。
<p />四、訓練、考核、獎懲所屬員工。
<p />五、提報理事會審議之事項。
<p />六、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或常務監事分別監
督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行使職權,應限於會議時為
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出席法定會議,每人有一表決
權;其決議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致損害本會時,應負連帶
賠償責任。但表決時提出異議,經會議紀錄記明者,免其
責任。
本會會議對重大事件之表決,應以書面記名行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本會
時,應負賠償責任。
本會收受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
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檢具有不動產之保證
人二人以上之保證書,或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向理事會保
證。
第二十八條本會對外行文,其為召開各種法定會議,總幹事之聘任、
解聘及獎懲事項,由理事長簽署;其為對外行使權益、修
改章程、處分財產、辦理改組、改選、補選及法定會議記
錄、會務、事業計畫、工作報告及預決算之報備等事項,
由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其依理事會決議執行業務或
會務及其他日常事務,由總幹事簽署;並各依權責負其責
任。如理事長或總幹事為當事人時,由總幹事或理事長單
獨簽署。
第二十八條之一本會總幹事、信用部(分部)主任為信用部負責人;
理事、監事涉及信用部業務時,亦為負責人。
第六章會議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於每年(
)月召集之,並為大會主席。但改選後之首次會員
代表大會應由出席會議之會員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理事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為
會議之主席。
本會監事會議,每四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並
為會議之主席。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各種會議每次會期以一天為原則,必要時得報請主管
機關核准延長一天。
第三十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監事會議,除漁會法另有規定外
,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
,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前項會議除聘任總幹事外,第二次召集時,出席人數已達三
分之一以上,即得開會。但應出席人數在三人以下時不適用
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
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其連續缺席兩
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
補,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對左列事項,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p />一、章程之通過或變更。
<p />二、會員之處分。
<p />三、選任人員之罷免。
<p />四、經費之募集。
<p />五、財產之處分。
<p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本會各種法定會議,須於開會七日前將召集事由及提議事
項,通知出席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章經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員入會費定為新台幣()元,於入會時一次
繳清。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員常年會費定為新台幣()元,一次繳納之
;並以其常年會費收入百分之二十提繳()漁會。
第三十六條本會為舉辦各種事業之需要,得依法籌集事業資金,其籌
集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
第三十八條本會年度決算後,各類事業盈餘,除彌補各該事業累積虧
損及提撥各該事業之基金外,餘應撥充為本會總盈餘。本
會總盈餘,依左列規定分配之︰
<p />一、法定公積百分之十五,不得分配。
<p />二、公益金百分之五,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方得動支。
<p />三、漁業改進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
百分之六十二。
<p />四、聯合訓練及互助經費百分之八。
<p />五、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
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
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實施,
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