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美農業科學合作計畫美方補助經費管理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妥善管理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 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簽署之臺美農業科學合作計畫綱領修正案(以 下簡稱綱領),美方補助各計畫執行機關(單位)經費之支存,特訂 定本要點。 <p />二、臺美農業科學合作計畫之經費分攤應依綱領第六條規定辦理。但當年 度臺美農業科學合作會議臺美雙方對各項計畫另有同意事項者,依各 項計畫之同意事項辦理。 <p />三、計畫執行機關(單位)執行臺美農業科學合作計畫之補助經費應專款 專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br />(一)依核定之計畫預算登錄收支,專帳處理,不得與其他經費帳目併同 處理。 <br />(二)各項記帳憑證(收支傳票)與原始憑證(發票、收據等),應依時 間依序編號,裝訂成冊,並建檔以備查核。 <p />四、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應用美方補助經費出國者,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 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六點規定,函報行政院備查。出 國經費報支應參照行政院訂頒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p />五、邀請美方專家來臺之經費報支,應依美方規定辦理。美方無規定者, 得參照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 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所定規定辦理。 <p />六、臺美農業科學合作計畫經費以各計畫研提之執行全程為支用期限;計 畫期程(全程)結束,經費未能執行完畢者,其賸餘款項應暫停支付 ,並得於計畫期程結束之前一年度於繳交美方年度計畫成果報告書內 說明展延原因、期限及賸餘款處理方式,併同會計報告,經臺美農業 科學合作會議討論後,辦理展延,並應依該次會議決議同意事項辦理 。 <p />七、各計畫執行機關(單位)於各計畫執行期間,應於年底前依美方要求 繳交年度計畫成果報告及會計報告。除經臺美雙方同意展延之計畫外 ,於計畫期程(全程)結束時,其計畫賸餘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br />(一)本會及所屬機關:逕行繳回國庫。 <br />(二)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納入該校務基金。 <br />(三)前二款以外之機關(單位):併同會計報告送本會辦理繳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