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斗子漁港碧砂泊區示範區停泊原則
主旨:八斗子漁港碧砂泊區示範區停泊原則,並自即日生效。依據:漁港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公告事項:為維持八斗子漁港碧砂泊區示範區船舶停泊秩序及安全需要, 船舶停泊應遵守下列事項: <p />一、示範區碼頭泊位(不包括第三區域碼頭前之七席浮動碼頭)計 三十六席,如附件,停泊方式如下:<br />(一)東突堤內側碼頭計二檔共十八船席,船舶應以船體平行碼 頭方式泊靠。<br />(二)第<p />一、二區域碼頭計八船席,船舶應以船體垂直碼頭方式 泊靠。<br />(三)第三區域碼頭計二檔共十船席,船舶應以船體平行碼頭方 式泊靠。<br />(四)示範區泊位(不包括第三區域碼頭前之七席浮動碼頭), 由基隆市政府統籌調度,非經基隆市政府核准,不得停泊。 <p />二、示範區第三區域碼頭前之浮動碼頭,計七席:<br />(一)八斗子漁港碧砂泊區遊艇區完工前,僅供本會漁業署核准 之遊艇,及基隆市政府核准專營及兼營娛樂漁業漁船搭載 之乘客上船、下船使用;其餘船舶非經基隆市政府核准, 不得停泊。<br />(二)八斗子漁港碧砂泊區遊艇區完工後,示範區之浮動碼頭由 基隆市政府統籌調度,非經基隆市政府核准,不得停泊。 <p />三、船席調度由基隆市政府依公開、公平方式辦理。 <p />四、本港籍專營娛樂漁業漁船休業期間,應移泊至基隆市政府指定 八斗子漁港碧砂泊區示範區以外之停泊位置。 <p />五、本會或基隆市政府因推動業務或辦理活動需要,得依漁港法第 十六條規定,指定各類船舶之船主,限時將船舶移泊至指定地 點。 <p />六、違反本公告規定者,依漁港法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