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斗子漁港觀景平台區管理使用原則
主旨:訂定「八斗子漁港觀景平台區管理使用原則」,並自即日生效。依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公告事項:<p />一、八斗子漁港觀景平台區(以下稱觀景區),位置如附圖。<p />二、基隆市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災害應變措施,立即關閉觀景區,禁止人員進入;該關閉原因消失後,觀景區重新開放。<p />三、觀景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br />(一)車輛進入。 <br />(二)棄置垃圾、餌料、釣獲物或其他物品。 <br />(三)烹煮食物。 <br />(四)從事各種販賣行為。 <br />(五)攜帶活動梯等攀登或垂降工具。 <br />(六)拋竿時將釣組拋入航道(附圖A點至R點所連成範圍水域)或影響漁船進出。<p />四、在觀景區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以確保自身安全: <br />(一)不跨坐或跨越護欄、攀越堤防。 <br />(二)日落前,人員應自行離開,勿逗留於觀景區。 <br />(三)民眾於垂釣期間,應保留他人可安全通過走道空間,拋竿時應朝向外海側拋竿,且應注意後方人員安全。 <br />(四)除用以打撈所釣起漁獲之網具外,不應使用任何網具。<p />五、違反本公告第三點或漁港法等相關法令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