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隻死亡保險投保規定
<p />一、投保標的物 投保標的物為飼養場在養豬隻。依飼養場之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 飼養登記證)所載豬隻頭數加計一成,為投保上限頭數。 <p />二、承保範圍 豬隻投保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但經中央主管機關 專案列入承保事由者,不在此限: <br />(一)受傷、畸形、惡癖、發育不全或罹患疾病。 <br />(二)所有權不明。 <br />(三)未接受政府指定之家畜傳染病預防注射。 <br />(四)飼養場之同種類豬隻未同時投保。 <br />(五)同一豬隻已向其他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 <br />(六)飼養場未與化製集運業者簽訂「畜產事業化製原料委託清運處理 合約書」者。但飼養場非屬化製集運地區,不在此限。 <br />(七)飼養場為公營事業養豬場。 <p />三、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為六個月,年度分二期承保,第一期保險生效日統一為五月 一日或六月一日,第二期保險生效日統一為十一月一日或十二月一日 。因情形特殊經被保險人及保險人雙方協議同意保險期間未滿六個月 者,得另以短期方式辦理。 <p />四、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依中央主管機關頒布之「家畜保險最高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 基準」,按保險等級所訂之保險金額投保。 <p />五、保險費 依家畜保險最高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基準第二點規定,計算保險等級 之保險費。保險費由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餘由 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p />六、理賠金額之計算及累計理賠 <br />(一)理賠金額之計算:第一級理賠金額為保險金額;第二級理賠金額 為保險金額之一半。每頭被保險豬隻事故死亡時,體重五十公斤 以上者,以第一級理賠金額賠償,第一級理賠金額用盡時,得以 第二級理賠金額賠償。體重四十公斤以上至未達五十公斤者,限 於以第二級理賠金額賠償。 <br />(二)第一級最高累計賠償限額,以第一級理賠金額乘以承保頭數之千 分之十五為上限。第二級最高累計賠償限額,以第一級最高累計 賠償金額之一半為上限。 <br />(三)超過各級最高累計賠償限額之損失部分,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