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入動物產品檢疫簡化作業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輸出、輸 入動物產品檢疫作業,為期有限檢疫人力資源作最有效之運用,針對 低疫病傳播風險動物產品(以下簡稱低風險動物產品)簡化其檢疫作 業程序,以提升檢疫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p />二、本要點所稱低風險動物產品,指下列產品: <br />(一)自動物傳染病非疫區輸入之下列產品: 1.符合犬貓食品之輸入檢疫條件之犬貓食品。 2.符合乾動物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之乾動物產品。 3.符合含肉加工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4.符合調製動物飼料之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5.經加工或調製處理之帶殼或不帶殼蛋類產品。 6.鮮乳及乳製品,但生乳除外。 7.符合牛血清之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8.符合偶蹄類動物肉類之輸入檢疫條件,且輸出國經我國系統性認證 之偶蹄類動物肉類產品。 9.符合家禽肉類之輸入檢疫條件,且輸出國經我國系統性認證之家禽 肉類產品。 <br />(二)自動物傳染病疫區輸入符合犬貓食品之輸入檢疫條件經高溫滅菌罐 製之犬貓食品。 <br />(三)輸入符合下列檢疫條件之產品: 1.自美國輸入牛血清之檢疫條件。 2.自加拿大輸入胎牛血清之檢疫條件。 3.未去除內臟冷凍冷藏魚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 <br />(四)輸出下列產品: 1.動物毛、毛皮、羽毛及其製品。 2.非供人類食用之動物皮及其製品。 3.非屬輸入應施檢疫動物品目且來自同一生產設施並加註相同檢疫條 件,而在申報輸出檢疫前一年之期間已連續經臨場檢疫二批次以上 合格之同類產品。 4.無加註檢疫條件或依其它主管機關證明事項加註,於該次申請輸出 檢疫前一年之期間,出自同一生產設施且至少經臨場檢疫一批次以 上合格者之下列同類產品: (1)犬貓食品。 (2)含肉加工產品。 (3)調製動物飼料。 (4)經加工或調製處理之帶殼或不帶殼蛋類產品。 (5)鮮乳及乳製品,但生乳除外。 (6)非屬輸入應施檢疫品目之產品。 <br />(五)其他經本局指定之動物產品。 <p />三、輸入低風險動物產品時,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具輸入動物及其產品 檢疫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所屬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請檢疫 : <br />(一)輸出國政府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 <br />(二)提貨單(BillofLading)。 <br />(三)其他相關文件。 <p />四、輸出低風險動物產品時,輸出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具輸出動物及其產品 檢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所屬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請檢疫 。 <p />五、輸出、輸入低風險動物產品,其檢疫方式以書面審核為原則;經審核 符合規定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br />(一)輸出低風險動物產品每二十批抽一批執行臨場檢疫。但非屬輸入應 施檢疫動物品目之食品類加工產品,不在此限。 <br />(二)輸入低風險動物產品每十批抽一批執行臨場檢疫。 <br />(三)未抽中案件必要時檢疫單位得執行臨場檢疫。 <p />六、輸出、輸入低風險動物產品不須臨場檢疫者,受理單位於報驗申請書 加蓋「簡化作業、書面審核」章戳後,核發輸出動物產品檢疫證明書 或輸入動物及其產品檢疫證明書。 <p />七、輸入低風險動物產品經檢疫結果判定為不合格者,除依相關檢疫規定 辦理外,該輸入人其後申請輸入檢疫之同類產品暫停適用本要點。 輸出低風險動物產品經審核須執行臨場檢疫,輸出人無故取消該申請 ,該輸出人其後申請輸出檢疫之同類產品暫停適用本要點。 前二項同類產品暫停適用本要點,其後輸入人或輸出人應連續申報五 批同類產品,經逐批執行臨場檢疫合格,始得恢復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