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協助山坡地範圍內個別農民 從事公共設施、水土保持與農業經營等作業,促進山坡地保育利用, 以達國土保安與提高農民所得,特訂定本要點。
<p />二、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 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 他有關規定辦理。
<p />三、本貸款之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農民: <br />(一) 山坡地範圍內,實際從事保育利用工作。 <br />(二) 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 <br />(三) 具有經營能力及完整經營計畫,且其貸款資金運用計畫經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或當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可。
<p />四、本貸款用途如下: <br />(一) 興建、修建或加強各種公共設施所需投資資金。 <br />(二) 從事水土保持與農業經營所需資本支出或週轉金。
<p />五、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p />六、本貸款之主辦機關為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
<p />七、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br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br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br />(三)全國農業金庫。
<p />八、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 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p />九、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p />十、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p />一、本貸款期限如下: <br />(一) 興建、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最長十年。 <br />(二) 資本支出:最長十年。 <br />(三) 週轉金:最長三年。
十<p />二、本貸款額度如下: <br />(一) 興建、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興建、修建 或加強公共設施之攤付費。 <br />(二) 資本支出及週轉金:其項目別及單位最高貸款額度如附表。 <br />(三) 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百萬元,如借款人已另辦理 公共設施貸款,其公共設施部分款項,不在此限。
十<p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 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十<p />四、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br />(一) 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br />(二) 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 訂定之最長期限。
十<p />五、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 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 保證機構保證。
十<p />六、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br />(一)借款人先向土地所在地之主辦機關索取貸款申請書,填妥後,檢具國民 身分證、現耕土地使用證明(即土地登記謄本或公地承租、領證書或繳 稅證明)影本各一份,向主辦機關申請。但前開證明文件如主辦機關可 電子查驗及提供者,得免予檢附。 <br />(二)主辦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十日內完成個案計畫可行性審查,簽註審核 意見,於層核後,將核定案件,函送貸款經辦機構辦理徵信調查,並將 核定內容(辦理地區、件數、項目、金額等)副知水土保持局;不予核 定案件,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退件予借款人。 <br />(三)貸款經辦機構於接到主辦機關函送之貸款申請書後二十日內,應完成徵 信調查及擔保品查估,並辦理下列工作: 1、同意案件:通知借款人簽約。並於款項貸放後二日內填製「核貸借款戶 清冊」三份,一份自存,其餘二份連同核貸函分別函送水土保持局及副 知主辦機關。另將貸款申請書第三聯留存以為放款依據外,第二聯函送 主辦機關,第一聯退還借款人。 2、不予核貸案件:應詳簽意見層核後,原件函送主辦機關,由主辦機關書 面敘明理由轉知借款人。 3、貸放後應依規定處理各項帳務,並於繳款期十日前,通知借款人如期還 本繳息。
十<p />七、主辦機關應追蹤考核借款人之資金運用情形,並輔導依限完成申貸項 目保育利用作業;借款人應接受有關機關(構)派員輔導、調查貸款 用途及資金運用情形。
十<p />八、各主辦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後十日內,將該年度實際貸款成果函報水土 保持局。
十<p />九、耕作土地,如尚未辦理可利用限度查定者,得由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 ,依規定辦理後,函送水土保持局備查;其屬宜林地者,不得申請本 貸款。
二<p />十、借款人應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
二十<p />一、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貸款存續期間派員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工作並作 成記錄,如發現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者,應督促限期改善,否 則視為違約,並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息。
二十<p />二、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修正實施前所承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 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