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三年度漁船赴三大洋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p />一、本注意事項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
<p />二、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一百噸以上漁船赴三大洋從事捕撈鮪類及 類鮪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之規定;有關混獲海鳥、海龜、鯊魚 或其他海洋哺乳類動物,依漁船作業洋區,分別適用(一百噸以上) 漁船赴印度洋(大西洋、太平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應行遵 守及注意事項之規定。
<p />三、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不得從事捕撈南方黑鮪 。
<p />四、在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以下稱三大洋)海域捕撈南方黑鮪之漁 獲配額(以下簡稱漁獲配額)為九百公噸(去鰓、除肚、除尾處理後 重量,以下同)。但國際漁業組織另有規定或變更時,由本會另行公 告調整之。 前項漁獲配額使用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以下簡稱本年)四月 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p />五、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區分為季節性專業船、漁獲返國銷售船及混 獲船三種: <br />(一)季節性專業船(含漁獲返國銷售船):依下列二種作業期間登記: 1本年四月至九月組:每船漁獲配額為十八公噸,登記船數為三十八 艘。 2本年十一月至次年二月組:每船漁獲配額為十公噸,登記船數為六 艘。 <br />(二)漁獲返國銷售船:需先具備前款第一目季節性專業船本年四至九月 組之資格,登記船數為二十艘。每船漁獲配額除依前款第一目規定 外,每船另分配十公噸漁獲配額,運返國內銷售。漁船捕獲量未達 二十公噸者,按實際漁獲數量百分之五十運返國內銷售。 <br />(三)混獲船:總配額為五十公噸,供經核准前往南緯二十八度以南作業 非以南方黑鮪為主要漁獲對象之三大洋長鰭鮪組、經核准前往南緯 三十度以南作業之印度洋大目鮪組及印度洋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 鰭鮪組漁船混獲之用。每船之配額按核准船數平均分配,每船不超 過一公噸且不得參與配額重分配為原則。 季節性專業船及混獲船船數登記不足時,賸餘漁獲配額由本會統籌分 配。
<p />六、登記捕撈南方黑鮪之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應符合下列各 款資格並檢附相關文件,於本注意事項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鮪魚 公會辦理登記,並應登記漁船之作業期間為本年四月至九月,或本年 十一月至次年二月: <br />(一)漁業人為鮪魚公會正式會員。 <br />(二)漁業人所持漁業執照主要經營漁業種類為延繩釣。 <br />(三)漁船屬印度洋長鰭鮪組、大目鮪組或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 。 <br />(四)漁業人應檢附切結同意配合本會漁業署觀察計畫指派觀察員上船之 文件。 經核准為本年四月至九月組之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其捕 撈南方黑鮪之水域為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四十五度以東水域,且 須於本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進入該水域,漁船在進入上述水域前不得捕 撈南方黑鮪。 經核准為本年十一月至次年二月組之季節性專業船,其捕撈南方黑鮪 之水域為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二十度至四十五度間水域,且須於 本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進入該水域。
<p />七、季節性專業船及混獲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登記: <br />(一)漁業人曾違反漁獲返國銷售規定,受處分未滿三年。 <br />(二)漁業人曾違反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實際卸魚量超過當年 度漁獲配額百分之十以上,或混獲船實際卸魚量超過當年度漁獲配 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受處分未滿三年。
<p />八、作業漁場在南緯二十八度以南之漁船,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檢 附相關文件,於本注意事項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鮪魚公會辦理參 與混獲船登記: <br />(一)漁業人為鮪魚公會正式會員。 <br />(二)漁業人所持漁業執照主要經營漁業種類為延繩釣。 <br />(三)屬長鰭鮪組漁船。 <br />(四)經核准登記前往南緯三十度以南作業之印度洋大目鮪組或印度洋大 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漁船。
<p />九、季節性專業船登記之優先順序如下: <br />(一)經依一百零二年度我國漁船赴三大洋海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行注 意事項第十九點規定,核定為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於 一百零二年度已安裝漁獲回報軟體,並經對外漁協測試通過,其透 過該漁獲軟體於南方黑鮪作業期間回報漁獲量之天數達九十日,且 未有違規紀錄。 <br />(二)一百零<p />二、一百零一或一百年度經核准為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 銷售船,且有作業實績者。
<p />十、鮪魚公會於受理季節性專業船登記時,應審核漁船資格及應附文件, 並依前點順序,先確定季節性專業船之登記,其登記船數超過第五點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船數限制時,鮪魚公會應依前點優先順序超過 船數限制部分辦理抽籤事宜。 漁獲返國銷售船登記船數不足或超過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船數限制時 ,鮪魚公會應辦理抽籤。 鮪魚公會應將抽籤結果及前點登記優先順序造冊,並將抽籤結果及排 定接受本會漁業署指派觀察員之排序名單及符合第六點及第八點資格 且無第七點所定情形之漁船名單,於一週內函送本會核定。 前項本會核定季節性專業船數不足二十艘,或經核定之返國銷售船放 棄作業資格時,漁船符合第六點第一項規定資格且無第七點所定情形 者,得檢附相關文件,向鮪魚公會辦理登記漁獲返國銷售船。鮪魚公 會應將登記名冊及觀察員排序名單,於一週內函送本會核定。
十<p />一、經本會核准捕撈南方黑鮪之各類漁船,於作業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 <br />(一)漁業人應於所屬漁船前往南方黑鮪漁場作業之前一星期及離開日期 一星期內通知鮪魚公會轉報本會。 <br />(二)經營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之漁業人應於本年三月十七日 前,將所屬漁船赴南方黑鮪漁場作業之進港及出港時間、地點通知 本會,並接受本會指派之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情形,不得拒絕。漁 船經指定需接受觀察員上船者,應於本會指定日期前安排觀察員上 船,如有變更應即時將變更後之觀察員上船之方式及時程以書面報 鮪魚公會轉報本會。 <br />(三)作業漁期登記在本年四月至九月之漁船,未於本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進入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四十五度以東水域,或作業漁期登記 在本年十一月至次年二月之漁船,未於本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進入南 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二十度至四十五度間水域作業者(以 VMS 船位為證明),即自動喪失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倘因作業計 畫變更,未前往作業者,一併由鮪魚公會彙整送本會備查,其漁獲 配額由本會收回重新分配或統籌運用。 <br />(四)作業漁期登記在本年十一月至次年二月之漁船,於作業期間外混獲 南方黑鮪以一公噸為上限,並應自該船漁獲配額扣除。 <br />(五)漁船船長應於捕獲南方黑鮪當日以電訊或漁獲回報軟體向漁業人速 報所捕獲南方黑鮪每尾之處理後重量(以公斤為單位)和體長(上 顎至尾叉長,以公分為單位)及第十一點規定之標籤編號。漁業人 應於每星期一(遇假日順延)將前一星期上述資料以書面送鮪魚公 會轉報本會備查。 <br />(六)漁船捕撈南方黑鮪已達該船年漁獲配額時,應即停止捕撈,並離開 作業漁場,遇有意外捕獲應即拋回海中,並將丟棄量填報於南方黑 鮪每星期漁獲報告表中。 <br />(七)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之實際卸魚量超過該船當年漁獲配 額百分之五以內者,或混獲船之實際卸魚量超出該船當年漁獲配額 百分之十以內者,得申請超出部分之南方黑鮪漁業證明書,惟超出 部分應自該漁業人所有之漁船次年配額中扣除。 <br />(八)季節性專業船、漁獲返國銷售船及混獲船於南緯二十五度以南水域 作業,應至少運用二種避鳥措施,其中一種為避鳥繩,另一種為夜 間投繩且甲板燈光減至最暗或支繩加重,並於前往南緯二十五度以 南水域作業一個月前,將所採行海鳥忌避措施及避鳥繩照片(規格 如附件一)報鮪魚公會轉本會核可,方得前往作業。 <br />(九)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運回國內銷售,漁業人應依下列規定擇一辦 理: 1委託商船或飛機運返國內銷售者,應依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簽證,再憑向本會申請漁 獲捕獲證明文件,並應於提貨前一星期通知本會,俾本會配合會同 海關人員進行魚貨查驗手續。 2由漁船自行運回國內銷售或委託漁獲運搬船將漁獲運回國內銷售者 ,僅限於高雄前鎮漁港卸魚,並應於魚貨返國一星期前,將魚貨運 輸方式、該批魚貨漁獲量、捕獲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