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溪淤積土石清疏工程提案及審查作業須知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執行清疏工程, 規範工程提案及審查作業事宜,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p />二、提案申請: <br />(一)執行機關提報預定辦理清疏工程應檢附「水土保持野溪淤積土 石清疏工程勘查紀錄表」(如附表一),以及填報「預定辦理 野溪淤積土石清疏工程明細表」(附表二或附表三)。 <br />(二)提報程序如下: 1.清疏工程提報經費五百萬元以上者: (1) 屬鄉(鎮、市、區)公所執行案件,由該公所填列附表 二後,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查核後提報。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彙整自行提報案件及公所陳報 案件,排定優先順序及載明執行機關,填列附表三後, 函報本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3) 分局應彙整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案件,併同自行 提報案件,排定優先順序及載明執行機關,填列附表三 後,函報本局辦理審查。 2.清疏工程提報經費未達五百萬元者: (1) 屬鄉(鎮、市、區)公所執行案件,由該公所填列附表 二後,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查核後提報。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彙整自行提報案件及公所陳報 案件,排定優先順序及載明執行機關,填列附表三後, 函報分局。 (3) 分局應彙整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案件,併同自行 提報案件,排定優先順序及載明執行機關,填列附表三 後,由分局辦理審查。 <br />(三)由分局查核工程施作地點確屬野溪範圍。 <p />三、審查作業: <br />(一)審查時,依提報經費額度及案件執行機關不同,審查成員分別 如下: 1.清疏工程提報經費五百萬元以上者: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 本局代表及所屬轄區分局代表。 (2) 鄉(鎮、市、區)公所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本局代表及所屬轄區分局 代表。 (3) 分局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及本局代表。 2.清疏工程提報經費未達五百萬元者: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及 所屬轄區分局代表。 (2) 鄉(鎮、市、區)公所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及所屬轄區分局代表。 (3) 分局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 <br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分局之轄區有案件提報者,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分局均應指派代表列席備詢。 <p />四、審查程序: <br />(一)執行機關報告。 <br />(二)審查評定:依案件性質分為「同意辦理」、「修正後同意辦理 」及「暫緩辦理」三類。 <p />五、核定程序:審查程序完成後,清疏工程提報經費五百萬元以上者,由 本局依審查結果,循程序簽報核定辦理;清疏工程提報經費未達五百 萬元者,由分局依審查結果核定辦理,並函報本局備查。 <p />六、清疏工程審查及核定原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br />(一)山坡地範圍內(不含林班地)之野溪瓶頸段,影響公共設施、 部落居住安全河段優先辦理清疏作業。 <br />(二)本局及分局野溪清疏整體調查規劃優先清疏之野溪。 <br />(三)地方執行機關陳報有清疏必要之野溪。 <br />(四)野溪清疏土石已有妥善處理方式者。 <br />(五)執行機關之工程進度無延宕或工程督導成績優良者。 <br />(六)如有時效性或其他特殊因素須先行辦理者,不受提報經費額度 限制,得專案經分局審查,報本局核定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