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一年度我國漁船赴三大洋海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p />一、本注意事項依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p />二、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一百噸以上漁船赴三大洋從事捕撈鮪類及 類鮪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之規定;有關混獲海鳥、海龜、鯊魚 或其他海洋哺乳類動物,依漁船作業洋區,分別適用一百零一年度( 一百噸以上)漁船赴印度洋(大西洋、太平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 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之規定。 <p />三、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不得從事捕撈南方黑鮪。 <p />四、在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以下稱三大洋)海域捕撈南方黑鮪之漁 獲限額(以下簡稱漁獲限額)為七百九十二公噸(去鰓、除肚處理後 重量,以下同)。但國際漁業組織另有規定或變更時,由本會另行公 告調整之。 <p />五、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區分為季節性專業船、漁獲返國銷售船和混 獲船三種: <br />(一)季節性專業船(含漁獲返國銷售船):漁船船數最高為四十四 艘,依下列二種作業期間擇一登記: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以下簡稱本年)四月至九月:船數最 高為三十六艘,每船漁獲基本配額為十四點五公噸,並視實 際登記船數酌予調整每船漁獲配額。 2本年十一月至次年二月:船數最高為八艘,每船漁獲基本配 額為八公噸。 <br />(二)漁獲返國銷售船:需先具備前款季節性專業船資格,船數限制 為十五艘,作業期間僅能選擇本年四月至九月。每船漁獲配額 除依前款第一目規定外,每船另分配十公噸漁獲配額返國銷售 。每船漁獲至少十公噸運返國內銷售。但捕獲量未達二十公噸 者,按實際漁獲數量百分之五十運返國內銷售。 <br />(三)混獲船:總限額數為五十公噸,供經核准前往南緯二十八度以 南作業非以南方黑鮪為主要漁獲對象之三大洋長鰭鮪組、經核 准前往南緯三十度以南作業之印度洋大目鮪組及印度洋大目鮪 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漁船混獲之用。每船之配額按核准船數 平均分配,每船不超過一公噸且不得參與配額重分配為原則。 季節性專業船及混獲船船數登記不足時,賸餘漁獲限額由本會統 籌分配。 <p />六、登記捕撈南方黑鮪之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應符合下列各 款資格並檢附相關文件,於本注意事項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鮪魚 公會辦理登記,並應擇一登記漁船之作業期間為本年四月至九月,或 本年十一月至次年二月: <br />(一)漁業人為鮪魚公會會員。 <br />(二)漁業人所持漁業執照主要經營漁業種類為延繩釣。 <br />(三)漁船屬印度洋長鰭鮪組、大目鮪組或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 鮪組。其經核准前往太平洋或大西洋作業之漁船,即喪失參與 登記之資格。 <br />(四)漁業人應檢附切結同意配合本會漁業署觀察計畫指派觀察員上 船之文件。 在本年四月至九月,僅有經核准於該期間作業之季節性專業船或 漁獲返國銷售船,始得前往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六十五度以東水 域作業。經核准作業期間為本年十一月至次年二月之季節性專業船, 始得於核准期間前往南緯三十度以南、東經三十五度至四十五度水域 間捕撈南方黑鮪。 <p />七、作業漁場在南緯二十八度以南之漁船,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檢 附相關文件,於本注意事項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鮪魚公會辦理參 與混獲船登記: <br />(一)漁業人為鮪魚公會會員。 <br />(二)漁業人所持漁業執照主要經營漁業種類為延繩釣。 <br />(三)屬長鰭鮪組漁船。 <br />(四)經核准登記前往南緯三十度以南作業之印度洋大目鮪組或印度 洋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漁船。 <p />八、季節性專業船登記之優先順序如下: <br />(一)經依一百年度我國漁船赴三大洋海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行注 意事項第十七點規定,核定為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 ,於一百年度已安裝漁獲回報軟體,並經對外漁協測試通過, 其透過該漁獲軟體於南方黑鮪作業期間回報漁獲量之天數達九 十日,且未有違規紀錄。 <br />(二)一百、九十<p />九、九十八年度任一年經核准為季節性專業船或漁 獲返國銷售船,且有作業實績者。 <p />九、鮪魚公會於受理季節性專業船登記時,應審核漁船資格及應附文件, 並依前點順序,先確定季節性專業船之登記,其登記船數超過第五點 第一項第一款及二款船數限制時,鮪魚公會應依前點優先順序超過船 數限制部分辦理抽籤事宜。 漁獲返國銷售船登記船數不足或超過第五點第二款船數限制時, 鮪魚公會應辦理抽籤。 鮪魚公會應將抽籤結果及前點登記優先順序造冊,並將抽籤結果 及排定接受本會漁業署指派觀察員之排序名單及符合第六點及第七點 資格之漁船名單,於一週內函送本會核定。 <p />十、經本會核准捕撈南方黑鮪之各類漁船,於作業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br />(一)漁業人應於所屬漁船前往南方黑鮪漁場作業之前一星期及離開 日期一星期內通知鮪魚公會轉報本會。 <br />(二)經營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之漁業人應於本年二月二 十八日前,將所屬漁船赴南方黑鮪漁場作業之進港及出港時間 、地點通知本會,並接受本會指派之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情形 ,不得拒絕。漁船經指定需接受觀察員上船者,應於本會指定 日期前安排觀察員上船,如有變更應即時將變更後之觀察員上 船之方式及時程以書面報鮪魚公會轉報本會。 <br />(三)作業漁期登記在本年四月至九月之漁船,未於本年七月三十一 日前,或作業漁期登記在本年十一月至次年二月之漁船,未於 本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到達南緯二十八度以南作業者(以VMS船 位為證明),即自動喪失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倘因作業 計畫變更,未前往作業者,一併由鮪魚公會彙整送本會備查, 其漁獲配額由本會收回重新分配或統籌運用。 <br />(四)漁船船長應於捕獲南方黑鮪當日以電訊或漁獲回報軟體向漁業 人速報所捕獲南方黑鮪每尾之重量(以公斤為單位)和體長( 上顎至尾叉長,以公分為單位)及第十一點規定之標籤編號。 漁業人應於每星期一(遇假日順延)將前一星期上述資料以書 面送鮪魚公會轉報本會備查。 <br />(五)漁船捕撈南方黑鮪已達該船年漁獲配額時,應即停止捕撈,並 離開作業漁場,遇有意外捕獲應即拋回海中,並將丟棄量填報 於南方黑鮪每星期漁獲報告表中。 <br />(六)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之實際卸魚量超過該船當年漁 獲配額百分之五以內者,或混獲船之實際卸魚量超出該船當年 漁獲配額百分之十以內者,得申請超出部分之南方黑鮪漁業證 明書,惟超出部分應自該漁業人所轄有之漁船次年配額中扣除 。 <br />(七)季節性專業船、漁獲返國銷售船於南緯二十五度以南水域作業 應使用至少二種避鳥措施,其中一種為避鳥繩,另一種為夜間 投繩或支繩加重或動物內臟之丟棄管理或使用投繩機,且避鳥 措施之使用應符合印度洋鮪類委員會之決議(如附件一)。漁 船應於前往南緯二十五度以南水域作業一個月前,將所採行海 鳥忌避措施及避鳥繩照片報鮪魚公會轉本會核可,方得前往作 業。 <br />(八)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運回國內銷售,漁業人應依下列規定擇 一辦理: 1委託商船或飛機運返國內銷售者,應依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 地作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簽證,再憑 向本會申請漁獲捕獲證明文件,並應於提貨前一星期通知本 會,俾本會配合會同海關人員進行魚貨查驗手續。 2由漁船自行運回國內銷售或委託漁獲運搬船將漁獲運回國內 銷售者,僅限於高雄前鎮漁港卸魚,並應於魚貨返國一星期 前,將魚貨運輸方式、該批魚貨漁獲量、捕獲時間及地點向 本會申報,並於進港時接受本會派員前往查驗。 <br />(九)季節性專業船、漁獲返國銷售船及混獲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漁 獲如須於國外港口進行轉載,僅限進南非開普敦港及模里西斯 路易士港或本會指定港口辦理,漁業人須於一星期前通知鮪魚 公會轉報本會,並於進港時,接受本會派員前往檢查。 <br />(十)漁業人將所捕獲之南方黑鮪漁獲銷往國外或運返國內卸魚時, 須於一星期前通知鮪魚公會轉報本會,並於進港時,接受本會 派員前往檢